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施行

2010-04-08 08:01 | 天津网 船舶金融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通知》已于4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在退税办法上,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融资租赁出口企业凭购进租赁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以及承租企业支付租金的外汇汇款收账通知,到当地主管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ND

关键词: 融资租赁退税


国际船舶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