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20)修改通报将生效
2020-06-19 14:35 | 中国船级社 船级社
根据液化气体运输船科研项目成果、各有关单位意见反馈和相关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决议文件转化等技术要求,中国船级社(CCS)制定了《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20修改通报。修改通报将于2020年7月1日生效,生效后替代《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18)年第1次变更通告(2018年12月版)。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20)修改通报,依据对A型独立液货舱型液化气体船的描述性规范要求研究成果,适应大型化趋势,增补完善了诸多技术细节;依据C型独立液货舱型液化气体船船底板架研究成果,填补了纵骨架式单层底要求的技术空缺;结合内外部意见反馈,完善了C型独立液货舱的直接计算和疲劳强度评估要求,这些内容都将纳入IMO/IACS最新要求,提升《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2篇第A2章
新增“Liquefied Gas Carrier for XXX”(XXX为IGC第19章货品名称)附加标志,取消LPG船专有船型标志,根据MSC 370(93)删除“Internal insulation Tank”(内部绝热液货舱)附加标志;根据UR Z1纳入IMO A.1120(30)的部分条款修改内容进行了勘误和修订。
第2篇第A3章
全面修订送审图纸目录清单,并明确审核类型。
第2篇第A4章
澄清各类材料系数取值和规范条文指向,并补充镍钢材料系数;对各类舱型液化气体船的疲劳适用要求进行澄清和指向说明,更为准确。
第2篇附录1
基于多型VLGC实船验证,增补和完善A型独立液货舱型液化气体船规范条款,包括结构设计细节、船体横舱壁构件、独立液货舱最小板厚/腐蚀增量/主要支撑构件和舱壁板要求,补充对纵向板的低温钢钢级要求,取消热应力分析要求。
第2篇附录2
新增C型独立舱型液化气体船的纵骨架式单层底构件规范要求,包括描述性和直接计算要求,填补技术空缺;根据意见反馈,修订C型独立液货舱结构尺寸、舱段直接计算、支承结构直接计算等要求;取消USCG温度环境的温度场热应力分析要求,更为合理。
第2篇附录3
对B型独立液货舱型液化气体船的许用最大累积损伤度Cw参数进行澄清;根据意见反馈修订C型独立液货舱型液化气体船的独立液货舱疲劳计算工况,并修订Y型接头疲劳载荷公式,使条文更清晰。
第3篇第1章
根据业界使用习惯,对气室进行澄清性说明。
第3篇第4章
明确A型独立液货舱的次屏壁应考虑船舶静横倾30°角时的覆盖范围;纳入IMO MSC.1/CIRC.1606、IACS UI GC 20、IACS UI GC 21等最新修订;明确C型独立液货舱试验工况的应力衡准以及直接计算应力取值方向,更加清晰。
第3篇第5章
纳入IMO MSC.1-CIRC.1606。
第3篇第6章
根据实践经验修订焊后热处理要求。
第3篇第11章
协调喷水系统布置;纳入IACS REC152和IMO MSC.1-CIRC.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