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CO期租合同2020版推出新冠疫情船员换班条款
2020-08-13 15:27 | 中国远洋海运e刊 船舷内外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封锁”下,许多船东不得已只能让船员一直在船当班,常常是远超劳动合同期限,为了应对这一特殊情况,新冠疫情船员换班条款应运而生。虽然旅行禁令在全球范围内逐步放宽,但这在许多国家仍十分严格。本条款旨在赋予船东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自行绕航安排船员换班的权利。同时,租船人也认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员换班费用高昂,换班后船上配员工作高效,精力充沛,表现良好,承租双方因而共同获益。
船员换班条款
1.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限制措施妨碍船舶在指定的港口或地点,或在计划的挂靠时间内完成船员换班的,在不影响租约下其他绕航权利的基础上,船舶可以船员换班为目的自行绕航。基于本条款,任何绕航行为都不能认定为租约下的违约或侵权,船东也不对由此而引发的任何损失负责。
2. 根据第1条行使绕航权利时,船东应尽量考虑租船人的利益,为船员换班而意图绕航前,船东应尽早书面通知租船人。
3. 租船人应安排将上述第1条并入任何分租约,以及提单、海运单或基于本租约所签发的其他货运运输合同证明文件中。
4. 在绕航期间
(1) 不停租,但租金率应降至()美元每天。双方未能就降租达成一致的,适用原租金率的50%(百分之五十)。燃油成本由船东和租船人平均分摊;
(2) 停租,且燃油成本由船东承担。
5. 船舶在绕航目的港停留期间,所有船员换班所引起的港费、引水费及其他费用由船东承担。
* 第4条第(1)款和第(2)款二选一。选择其中一款的,另一款应删除。未做删除的,第4条第(1)款优先适用。
解释术语
条款标题和目的: 本条款适用于长期租船合同,而不是单航次程租合同或航次期租合同。在这一问题上加以区分很重要,会用到这一条款,是因为船东在签约时并不知道租船人会把船派往哪里经营,也不确定在需要安排船员换班会遇到什么样的旅行禁令。虽然起草时有一定的针对性,即应对当前的新冠疫情,但如果将来新冠肺炎疫情再度暴发,本条款依然适用。
本条款有两层目的:首先,假如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禁令妨碍船员换班,条款赋予船东绕航安排换班的权利;其次,条款为租船人提供了分摊船员换班成本的机会,即降低绕航期间的租金率,并和船东均摊燃油成本。
第1条 :基于救助人命和财产以及其他“合理目的”,很多期租合同标准格式都会约定船东有权自行绕航。《海牙-维斯比规则》在其体系中也引入“合理绕航”的概念,见于第四章第(4)节货物责任。构成“合理绕航”的前提是:与合同目的相一致,并通过明示条款清楚表述。为了避免与合同项下其他绕航相关规定相冲突,本条款对此加以澄清:其赋予船东的绕航权利是“额外的”。
本条款下的绕航权利与船员换班紧密相关,但只有在旅行禁令或其他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限制措施妨碍船东在租船人所指定的港口及计划的挂靠时间内安排船员换班时才适用。“妨碍”一词为船东援引本条款设定了很高的标准。如果仅仅是在租船人所指定的港口安排换班费用更高或不方便,船东就不能援引本条款。
请重点关注:本条款下的任何绕航行为都不构成违约或侵权。但同时,船东的损失赔偿免责也仅限于绕航的情况下,而不能拓展到租约下其他损失赔偿方面。
然而,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每次船东意图绕航时都应该事先知会其保赔协会,并确认其绕航行为不会影响保赔险承保。(见文末注释)
第2条: 这一条是整个船员换班绕航条款的核心,海运业正经历一个非常时期,应该鼓励船东和租船人携手,为了共同的利益努力摆脱困境。正因为绕航换班很可能要好几天才能完成,船东需要就其绕航意图与租船人充分沟通,并在沟通过程中考虑租船人的利益,例如船舶下航次销约期等问题,这一点至关重要。
第3条: 在面对绕航所引起的索赔时,为确保船东享有抗辩权,第1条所规定的绕航权利应一直延续到分合同以及货物运输合同中。为达此目的,租船人就要确保第1条并入租船运输链条中的每一个合同。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只关注第1条,因为其余条款仅涉及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约定。
第4条: 如果船东和租船人能达成一致,这一条给租船人提供了具体方式来分摊船员换班的额外成本。租船人可以选择不停租,但租金率要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予以降低,并由双方均摊绕航期间的燃油成本;租船人也可以选择停租,并让船东独自承担绕航期间的燃油成本。
船东和租船人能否在换班成本分摊上达成一致很重要。为避免产生误解,并鼓励双方在停租等问题上积极的谈判,默认的(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的地位是:租船人不停租船舶,但只需以原租金率的50%付租,并与船东均摊燃油成本。
第5条: 最后一条用来解决船员换班相关费用的问题,在船东承担上船和下船(遣返)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的基础上,明确了港费、引水费以及其他惯常港口使费都由船东承担。
[注释] 在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船东原本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和责任限制,但如果绕航行为使其丧失上述权利,则保赔险承保也会受到影响。进一步来说,如果在合同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下船东的绕航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其将丧失《海牙-维斯比规则》第四章第(4)条所赋予的抗辩权。然而,如果第1条顺利并入货物运输合同,船东就当然的享有上述抗辩权。保赔协会将会对绕航的具体情形进行评估,并能就是会否需要加保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