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版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2021-05-07 13:22 | 敬海律师事务所 船舷内外
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ondon Maritime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LMAA”)官网消息,其2021年最新颁布的仲裁规则已经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其中包括《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2021年仲裁规则》(以下简称LMAA标准规则)《2021年中等金额索赔程序规则》以及《2021年小额索赔程序规则》。作为引领全球海事仲裁的仲裁员组织,LMAA仲裁规则在海事仲裁圈内获得了广泛的应用。敬海律师在此将主要梳理2021年LMAA标准规则相较于此前2017年版本所做出的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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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员的任命
原2017年LMAA标准规则第10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在规定的期限内(即规则第8、9条中明确的14日内)指定仲裁员,则另一方可以适用1996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新的2021年LMAA标准规则第10条则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阶段,当其中一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中明确要求另一方在14个日历日内(与规则第8、9条中明确时间期限一致)指定仲裁员,并告知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指定,则发出通知的当事人可以无需做出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任命其已经指定的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
鉴于2017年规则中提到了1996仲裁法第17条,笔者在此予以简述。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往往是被动仲裁的一方)拒绝或不积极指定仲裁员,以期望拖延时间的问题,同时也为被动仲裁的一方为应对所遭遇的突然仲裁给予一个“缓冲期”,仲裁法第17条要求,在规定的指定仲裁员期限(14天)内,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指定仲裁员,则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可以再次发出通知,要求该当事人尽快在7天内做出指定,并告知,如果仍旧拒绝指定仲裁员,则发出通知一方的仲裁员将成为审理仲裁案的独任仲裁员。当然,第17条允许未能指定仲裁员的一方在对方已经将其指定的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后,向法院提出申诉。不过,第17条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排除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LMAA的标准仲裁条款(LMAA Arbitration Clause)第三段明确约定了,如一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14天内指定仲裁员,则另一方已经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无需进一步通知而直接任命其指定的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很明显,通过采用LMAA的标准仲裁条款,双方事实上约定排除了1996仲裁法第17条的适用。再配合2017年标准规则第10条中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将有效解决指定仲裁员阶段的拖延,不过也彻底剥夺了法律给予被动仲裁一方的“缓冲期”。
现在,随着新的LMAA标准条款的施行,新的第10条在措辞上与LMAA标准仲裁条款基本保持一致,更进一步加强了LMAA仲裁中排除适用1996仲裁法第17条的立场。不过,新的第10条也提出了一个适用前提,那就是必须要在仲裁通知中书面写明。
对于此,国内“走出去”企业在对外签署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并入LMAA仲裁条款的情况,有必要提高关注,如果为了避免遭遇突然仲裁时的“慌乱”而导致对方指定的仲裁员成为独任仲裁员,可以对LMAA标准仲裁条款做出相应修改,要求对方必须要依据仲裁法第17条给出7天的通知期。相反,如果为了避免在提起仲裁时遭遇对方的恶意拖延,需要在给出的仲裁通知中明确写明,依据LMAA规则及仲裁法第16条,在14天的期限届满后,若对方仍未指定仲裁员,则己方将不再做进一步通知而直接任命已经指定的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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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证言的新要求
2021年LMAA标准规则的附件四新增第2(a)款,强调证人证言(witness statement)最好用证人自身的措辞,内容上应基于证人的认知与记忆且只能关乎所针对的待证事实。证人证言不能作为争辩案情争议的手段。
自1986年证人证言通过英国《最高院规则》(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或简称RSC)正式引入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后,证人证言在三十多年的实践中,似乎逐渐背离了让非法律专业的事实证人以文书形式向法院提出仅针对事实问题的书面证据的初衷。近年来,不乏有法官在判例中对证人证言的实践提出批评。比如Mrs. Justice Gloster在Berezovsky v. Abramovich (2012) EWHC 2463 (Comm)中颇有点反讽意味地评论该案中提交的证人证言 “导致法院不禁怀疑,这些冗长的证人证言是否仅反映了律师辛勤的工作成果,而不是证人的事实证据”(It also led to some scepticism on the courts part as to whether the lengthy witness statements reflected more the industrious work product of the lawyers, than the actual evidence of the witnesses.第92段)。
为了规范证人证言制度,2021年4月6日,英国司法部下发了Practice Direction 57ac – Trial Witness Statements in The 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对英国商事和财产法庭中证人证言的司法实践做出新的指导。其中指导附文第3.6段中明确证人证言不能包含大量引用已披露文件的内容,不能试图去争论案情,尽量避免对相关证据文件做出评论;第3.7段要求证人证言要以证人自己的言语去诉说他们对待证事实有着清楚的记忆;第3.10段要求,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应该基于与证人的面谈记录或笔记作出。
不难看出,新LMAA标准规则对仲裁中证人证言做出的新增要求在大方向上跟随了司法实践的改革,主动尝试做出一定的改变。
结合LMAA新标准规则的新要求以及英国司法部新指导,在之后的仲裁证人证言准备中,需要格外注意如下几点:
1. 如无特殊原因,与证人的面谈或问卷调查必不可少,且要避免诱导性问题,在面谈中不能提供指向性意见,力求保证证人的如实陈述;
2. 语言上,如果证人不懂英文,在提交英文证词时,需同时保留证人的中文底稿以备不时之需(或可以同时提交);
3. 证人应专注于事实陈述,避免对案情,对可能涉及的合同条款,法律规则等做出评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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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拟庭审或半虚拟庭审
新LMAA标准规则第15(c)款明确虚拟庭审或半虚拟庭审(VIRTUAL AND SEMI‐VIRTUAL HEARINGS)可以作为仲裁庭审方式,相应地,在标准规则附件三的问题清单中新增问题15,供双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将采用虚拟庭审或半虚拟庭审。而新增的整个附表六,则对虚拟庭审或半虚拟庭审做出具体的指导。
不难看出,新规则加入虚拟庭审或半虚拟庭审是为了应对全球新冠疫情防控带来的影响。在过去近一年半的时间里,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的冲击,各国之间的人员往来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上视频或语音会议成为了新冠疫情背景下远距离商务交流的最优选择。
新LMAA标准规则附表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看作是对过去近一年半的时间里线上会议经验的总结。对于虚拟庭审亟待解决的如何保证效率的问题,可以看出LMAA已经非常细致地对发言顺序与礼仪,文件提交,证人口头发言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指导,以避免虚拟庭审可能引起的无序。但除了规则外,对于依托互联网开展的线上庭审,更重要的是技术硬件的支持,在实践中不乏有因为网速带宽受限而带来的庭审视频卡顿问题,因为某视频会议软件在当事人所在地区无法使用而导致临时变更会议平台的问题。LMAA对这些可能的技术问题,指导当事人可以通过庭前交流予以规避,例如共同选择可行的在线会议平台,庭审中其他人发言时关闭己方影像减少占用带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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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修改
除了以上三项较大的修改、新增外,新LMAA标准规则新增第12条允许LMAA主席在原仲裁员无法行事但未被替换的情况下指定替代仲裁员,从而节省了向法院申请做出任命的时间和费用,修改后的第24条(原23条)确认仲裁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签署裁决。
作为国际航运业相关纠纷仲裁中较多采用的仲裁规则,此次LMAA标准仲裁规则的修改顺应了英国民事诉讼司法改革大方向以及全球新冠疫情防控新形势,整体上回应了当前行业对伦敦作为海事国际仲裁中心的期待。这些改变将进一步方便国际航运业当事人更为高效便捷地解决相关海事海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