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ar”案件-关于租家支付特战险/海盗赎金险保费能否免除共损分摊

2021-12-29 14:12 | 中远保险经纪 船舶金融


英国上诉法院支持商事法院的裁决,认为承租人支付额外保险费并没有免除作为提单持有人的货主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责任。本文共同作者就上诉法庭讨论但没有回答的一个问题交换了意见——商业法庭判定承租人是特战险、绑架赎金险的受益人是正确的吗?

英国上诉法院已经得出结论,货物保险人不能免除为支付赎金而分摊共同海损,尽管航次租船人在租船条款下支付了船东战争险和绑架赎金险的额外保费,且租约被纳入了提单中。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了一个问题,但仍留有辩论余地,即租船人通过支付额外的绑架赎金险或战争险保费来补偿船东额外的运营成本,是否必然会导致船舶保险公司同意放弃代位权的结论。

案件背景

2010年10月30日,希腊船东Herculito Maritime旗下一艘载有69500吨燃油的名为“Polar”(2005年建造,73,000-dwt ) 的油轮在从俄罗斯圣彼得堡前往新加坡途中在亚丁湾遭遇索马里海盗劫持。2011年8月26日,在向海盗支付了770万美元之后,该轮被释放。法院方面介绍到,该轮部分货物在被海盗劫持期间被抽走,但剩余货物仍然完成了在新加坡的交付。根据租船合同,租船人须支付绑架和赎金(K&R)保险和特战险保费,租船合同纳入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签发的提单并入了租船合同。船东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账单向货主提出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以支付赎金。770万美元的赎金先是由船东绑架赎金险保险人提供,以500万美元为上限,剩余由特战险保险人支付。经过海损理算,货物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确定为470万美元。

据悉,该船由Clearlake Shipping pte程租,用于运输燃油货物。航次租船合同采用经修订的BPVOY4格式。租约附加条款包括一系列详细的战争险条款(附加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绑架赎金险附加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最高可达4万美元。Clearlake的关联公司Gunvor International BV是海盗扣押船舶时货物的提单持有人。事后,Gunvor及其货物保险公司提供了共同海损担保。

作为提单持有人,Gunvor提出仲裁并主张,由于航次租船条款被并入了提单,且租船人支付了战争险和绑架赎金险的附加保费,意味着船东只能指望绑架赎金险和战争险来分担,而租家不必支付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部分。Gunvor还认为,承租人为其利益已经支付了附加保费。Gunvor在仲裁中获胜,但该裁决在商事法院被推翻。“Polar”船东Herculito 提起上诉,依据是提单的措辞,以及与Gunvor 集团旗下航运公司Clearlake Shipping公司的租船合同。法官发现,船东曾同意租家依靠战争险和绑架和赎金保险来支付赎金,但该条款并未写进提单,因此货主应承担共同海损责任。法官表示,假设的条款并入并不成立。因此,上诉法院维持了商事法院的立场,并在判决过程中就当事各方的保险约定如何影响最终结果提出了一些意见。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判决是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第69条就法律问题成功上诉的罕见案例,将对战争险和共同海损相关法律问题产生重要影响,对航运合同中的战争险条款的影响具有深远意义。这一裁决提醒船东,应确保他们的合同安排准确反映各方对海盗相关损失的风险分配方式。Herculito Maritime Ltd and others v. Gunvor International BV and others (the Polar)案例的完整判决链接可点击“阅读原文”获取。

共同海损、海盗和保险

自Rhodian时代以来,共同海损就一直是海上冒险的一种互担风险形式。共同海损规定,所有财产利益方应分摊因共同海损事故而造成的牺牲和费用。向海盗支付赎金就属于这一类,因为向海盗支付赎金可以释放船只、燃料和货物,还可以赚取任何有风险的运费。

船东共同海损分摊部分通常是在船壳险保单下投保。然而,海盗行为被认为是一种战争风险。战争险是将标准的H&M、LOH和P&I部分除外风险打包起来的一种专业保险。

协会专家解读判决

上诉法院再次面临着分析涉及共同海损、共同保险、放弃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以及向第三者支付船东保险费的保障范围(如有)等概念。本文作者同意上诉的结果可能是正确的(这个案子可能还需要进一步上诉),但对航次租船人通过支付额外保险费有权获得船东的海盗赎金险和战争险的保障该如何解释存在不同意见。该案中,租船人对共同海损分摊要求是否有抗辩权利的问题不是判决的必要条件。因为,与定期租船不同,租船人Clearlake对这些燃油货物没有任何财产权益,而且假定运费已预先支付,因此不存在待付运费。

Kim: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船货双方都投保了海盗风险,如果允许船东向货方索赔,就意味着双方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对应的责任。相反,对提单进行解释以排除船东向货主提出索赔的效力 ,损失完全由船东的保险公司承担,而货主的保险公司则逃避了其承保风险的责任。

在我看来,这是完全合理的。然而,站在货主Gunvor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又能理解为什么租船人Clearlake支付附加保费是为了Gunvor的利益。

上诉法院指出,两者是关联公司,但认为这一事实与上诉问题无关。根据我的经验,许多商品贸易公司都是这样组织的。贸易商买卖商品,并利用其关联的租船机构进行运输,以符合特定的买卖合同。在本案中,Gunvor是货物买家,根据条款要求负责运输货物。Gunvor很可能打算出售这批货物,但在海盗袭击时,依旧是提单持有人。

运费通常在提单中预付或据称已预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航次租船人将不会分摊共同海损。因此,租船人Clearlake为货主Gunvor的利益支付附加保费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当你从船东的角度来看时,这个论点就站不住脚了。虽然航次租船人通常不参与共同海损分摊,但在很多情况下,货物的份额大于船东的份额,就像在这种情况下一样。为什么船东会同意放弃货物的分摊?

Adrian:如果在签订条款苛刻的租船合同时,船东确实在没有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放弃了货物共损分摊,那么与船东的保险公司进行争论将会很困难,会损害保险有效性。当然,Kim所引用的判决摘录可能同样适用于租船人的保险公司逃避其同意承担的责任!

Kim:关于定期租船人的观点和租船人的燃油价值所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租船人燃油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包括租船人因此所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责任;Gard协会的租船人责任产品包含战争险及燃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然而,对于贸易客户购买承租人责任保单,包括货主对船体损害的法律责任和其他P&I责任,协会特别排除了货物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责任。因此,货主需要在其货物保险保单下投保该风险,在类似“Polar”案件情况下,应根据货物分摊价值通过货物保险索赔其共同海损分摊。

Adrian:虽然在结论上达成了一致,但我认为支付额外的保险费使得承租人免于承担当保险风险发生时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这种支付仅仅是补偿船东在高风险地区航行时增加的成本的一种方式。同样有效的财务方法是,船东和租船人同意在船舶通过该区域时增加租金,以弥补增加的运营成本。在离岸市场,租约本身总是有一条规定,即“双方已就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达成以下协议”。在我看来,法庭很难通过默示或不看保单条款来判断双方的意图。

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承租人仅仅支付附加保险费并不会自动导致船东默示放弃索偿权,也不构成一个“complete code”,表明船东将只考虑从其所安排的保险中索赔。租船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也必须包含在内。Longmore LJ法官在“Ocean Victory”上诉一案所作评论被“Polar”案件上诉法院区分。一审法官认为自己受The Evia (No 2) 案例的影响,该案件与“Polar”案不同,是一个涉及Baltime第21条款的定期租船案件。

随后至少有两起租船战争风险案例,“Concordia Fjord”和“Chemical Venture”没有遵循The Evia (No 2)案例所采用的“complete code”方法,所以这个问题并非毫无疑问。事实上,在“Helen Miller”这样的冰损案例中,仍然存在残余的紧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向船东支付超出IWL/INL航行范围所产生的额外保费,并不能保护承租人免受冰损代位求偿。

上诉法院的裁决也涉及到“Ocean Victory”案的裁决,这是一起涉及共同保险的案件。“Polar”案件判决表示:“……没有条款规定租船人(更不用说提单持有人)作为船东的共同被保险人。此外,租船人的义务是分摊最高为40,000美元的特战险和海盗赎金险的费用,这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因此,与“The Evia (No. 2)”或“Ocean Victory”案件相比,本案认定船东同意不向租船人要求共同海损分摊的依据更为不足。

事实上,在“Ocean Victory”案件中已明确表示,尽管光船承租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费用,但诸如SCOPIC和残骸打捞等P&I风险却没有被任何此类保险法规所涵盖。租船人支付保费可以免除其责任,是缺乏理智的说法。以前,当法院裁定各方的个人保险安排与他人无关时,并未产生较多争议。

Kim:Adrian的确提出了一些有力的论据。保险是一种降低风险的工具,使协会会员和客户能够维持和发展他们的业务。保险考虑到合同和法律的风险分配。保险应该对确立责任的法律发展变化作出反应。期望法院完全忽视保险安排是不现实的,但我确实同意至少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基于保险安排推断双方意图可能会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结果。

 “Polar”船东认为,商事法院做出的结论是错误的,即租船合同的效力(和额外保险费的支付)是阻止船东向租船人寻求共损分摊。虽然上诉法官认为,首先考虑船东在租船合同中是否同意不向租船人要求共同海损分摊是合乎逻辑的,但最后他决定没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当然,从租船人的角度来看,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支付额外保险费确实可以排除对承保风险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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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P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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