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起草防船舶污染海洋海例
2010-06-03 08:03 | 新华社 公告公示
由交通运输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或者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交通运输部起草了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或者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交通运输部起草了该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