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办法出台

2010-06-09 08:17 | 宁波日报 船舶金融


    2010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对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免)税试点。目前,在我国以融资租赁船舶形式出口办理退(免)税尚属首例,它作为特殊贸易与特准企业退(免)税中一项优惠政策,充分体现出融资租赁行业对我国外贸经济多元化、多渠道协调发展又开辟了一条新的经营方式。
    为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制定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52号,下称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办法指出,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出口船舶退税认定手续: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按季单独申报退税;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企业应于船舶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单独申报退税。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应分开独立申报。
    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分批退税的,融资租赁企业首批申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口船舶退税时,除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以外,还应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从第二批申报开始,只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首批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税船舶提供);
    4、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5、承租企业支付外汇汇款收账通知;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申报:
    1、收取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2、承租企业支付外汇汇款收账通知;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采取后期留购方式一次性退税的,附送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应税船舶提供);
    4、与境外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发票;
    6、所有权转移证书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凡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实行分批退税的,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于9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核销手续:
    1、开具的租赁船舶销售发票;
    2、所有权转移证书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什么叫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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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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