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无人非自航驳船检验发证最新要求

2022-11-04 21:22 | 中国船级社 船级社


技术通告

无人非自航(UNSP)驳船检验发证新要求

对无人非自航(UNSP)驳船的检验发证的新要求,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MEPC.330(76)决议和MEPC.328(76)决议,已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

01无人非自航驳船的定义

无人非自航驳船系指如下的驳船:

1. 非机械方式推进

2. 船上没有人或活的动物;和针对防止油污

3. 不载运油类

4. 未安装可能使用油类或产生残油(油泥)的机械

5. 无燃油柜、润滑油柜、含油舱底水储存柜、残油(油泥)柜;或针对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6. 运输过程中不用于存放生活污水

7. 未安装可能产生生活污水的装置;或针对防止空气污染

8. 未安装可能产生本附则所规定的排放的系统、设备和/或机械

02 MARPOL附则I修正案

对于经检验确认符合MARPOL附则I定义的无人非自航驳船,主管机关可通过签发无人非自航(UNSP)驳船国际防止油污免除证书,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免除附则I第12条(残油(油泥)舱)、第12A条(燃油舱保护)、第13条(标准排放接头)、第14条(滤油设备)、第15条(排油的控制)、第16条(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首尖舱内载油)、第17条(《油类记录簿》第 I 部分 - 机器处所的作业)和第37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要求。

03 MARPOL附则IV修正案

对于经检验确认符合MARPOL附则IV定义的无人非自航驳船,主管机关可通过签发无人非自航(UNSP)驳船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免除证书,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免除附则IV第9条(生活污水系统)、第10条(标准排放接头)和第11条(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04 MARPOL附则VI修正案

对于经检验确认符合MARPOL附则VI定义的无人非自航驳船,主管机关可通过签发无人非自航(UNSP)驳船国际防止空气污染免除证书,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免除附则VI第12条(消耗臭氧物质)、第13条(氮氧化物 (NOx))、第14条(硫氧化物 (SOx) 和颗粒物质)和第16条(船上焚烧)要求。

05免除程序

船东或经营人应向主管机关或经过授权的船级社申请免除,并提供有关无人非自航驳船免除条件的相关信息和相关图纸(总布置图、舱容图和其他任何必要的图纸或文件)。

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船级社审核总布置图、舱容图和其他相关信息,以确认满足MARPOL 附则I第3.7条、MARPOL附则IV第3.2条或MARPOL附则VI第3.4条所述条件。对提交的图纸和信息审核满意后,对无人非自航驳船进行实船检验以确认船上的实际布置视情符合免除条件。

以上检验结果满意后,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船级社根据MARPOL 附则I第3.7和9.2条、MARPOL附则IV第3.2和7.2条和MARPOL附则VI第3.4和8.4条,以及MARPOL附则I、IV和VI附录规定的格式,分别签发对UNSP驳船免除根据MARPOL附则I、IV和/或VI的某些检验和发证要求的证书。

END

关键词: 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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