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22-12-22 10:46 | 中国船东协会 船舷内外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履行国际海事组织MARPOL公约“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新要求,减少我国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近期中国海事局印发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22日正式施行!赶快来一探究竟!
适用范围
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均需遵守该《办法》(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
船方义务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应遵守《办法》及《船舶能耗数据收集与报告技术要求》(JT/T 1340)的相关规定。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的要求记录船舶能耗数据。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应当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相关记录应保存至少2年。
船舶能耗数据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
NO.1 航次报告
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NO.2 月度报告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 小时的船舶以及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可采用月度报告,应于每月10日前向任一挂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内河船舶
NO.1年度报告
内河船舶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汇总数据。
国际航行船舶
NO.1 航次报告
(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外国籍船舶应当在境内办理出口岸手续或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2)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境外港口离港前向上海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NO.2 年度报告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海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年度能耗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相关数据应留存至次年年底。
能效指数和营运碳强度报告
能效指数报告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船舶能效指数数据。
营运碳强度指标报告
50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散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滚装货船、气体运输船、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滚装车辆运输船、客滚船、兼用船、邮轮、冷藏货船,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告上一日历年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及相关证明文件,由上海海事局验证并评定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发放《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SOC)。该符合声明应在船留存5年。
SEEMP配备
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在船保存经上海海事局验证通过的SEEMP。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除配备SEEMP外,还应持有《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COC)。
特殊情况
转籍或转公司船舶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国籍或转公司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海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能耗数据和变更完成日之前当年的能耗数据,经验证符合要求后发放SOC。
评级为E级或连续三年评为D级
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评定结果为E级或连续三年评为D级的船舶,应当立即制定整改行动计划并纳入SEEMP中,并于当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修订后的SEEMP提交至上海海事局验证。
报告平台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及外国籍船舶
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在船舶能耗报告模块进行填报。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通过“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系统”https://www.sh.msa.gov.cn/Seecc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