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自主航行试验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详解
2023-04-27 14:57 | 国际船舶网 船级社
船舶自主航行试验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
随着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在海运领域的快速发展,船舶自主化智能化程度获得进一步提升。国际海事组织专门发布了通函为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提供宏观性的试航指南,当前正在大力推进自主船舶规则的制定工作。我国在自主航行船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也取得显著进展,国内已拥有多艘具备自主航行和远程控制功能的船舶实践。
立足国内船舶自主航行和远程控制航行技术发展现状,以及行业技术试验实际需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大力推进相关技术法规的制定工作。近日,国内首部关于船舶自主航行相关的船舶技术法规《船舶自主航行试验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正式发布,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则为船舶自主航行和远程控制试验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标准依据,在国内自主船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暂行规则”与其他船舶技术法规有所不同,其针对的主体不是常规船舶,而是船舶开展的自主航行和远程控制试验。本文将从编写原则、主体架构、主要内容等方面对该“暂行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编写原则
1.鉴于船舶自主技术仍处于探索研究阶段,需要通过大量技术试验发现问题,通过技术迭代推动技术发展。因此该“暂行规则”与当前技术发展实际相适应,针对的主体为船舶自主航行/远程控制试验。
2.以常规船舶的安全和环保水平为基本要素,满足自主船舶相对应的船舶技术法规要求,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
3.内容涵盖技术性规定和检验制度性要求两个方面,与当前船舶技术法规框架体系思路相一致,促进规则顺利落地实施。
主体架构
该“暂行规则”主要包括6个部分内容,分别为通则、试验申请、自主航行与远程控制、远程控制站、试验过程以及风险评估等3个附录。
规则框架
主要内容
(一)通则
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解释、施行与应用、责任、事故、术语与含义等7节内容。
1.适用范围明确该“暂行规则”适用于开展自主航行和远程控制航行试验的中国籍船舶,并对船舶类别、尺度进行了限制,满足当前国内技术试验需求范围。
●国际航行海船;
● 船长20 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
●船长20 米及以上的内河船舶,其中高速船舶为船长15 米及以上;
●船长20 米及以上的公务船;
●艇长24 米及以上的游艇。
2. 施行与应用
该节除了明确在2023年5月1日施行外,还明确需要满足相应船舶技术法规要求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同时应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和船员值班的要求。对于建造中的船舶,在常规航行试验合格后,可按批准的试验大纲开展自主航行、远程控制航行试验。
3.术语与含义
该节主要对该“暂行规则”中一些特殊内容进行了定义,包括自主航行、远程控制、远程控制站、试验责任单位等。
(二)试验申请
该章主要是检验制度性规定,为技术试验的申请方申请、检验方执行检验提供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一般要求、试验策划、检验申请、检验实施4节。试验策划中主要明确了试验大纲至少应涵盖的主要内容。检验申请中明确了试验责任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检验实施中明确了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的内容、程序等。
(三)自主航行与远程控制
该部分是“暂行规则”的主体部分,对船舶自主和远程控制航行功能的试验提出技术要求,明确了试验应在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的原则下开展。
自主航行功能要求至少具有航路设计、环境感知、自主控制船舶主推进装置和操舵装置的能力;远程控制功能要求至少具有船岸通信、感知信息实时显示、远程控制船舶主推进装置和操舵装置的能力。
同时,分别对航路设计、场景感知、轮机装置、通信与信号设备、控制权限及转换等10个方面的技术要求进行规定。
试验技术要求框架
在场景感知中,明确从气象海况、船舶状态、水上目标、安全信息等方面具备实时感知并获取场景信息的性能要求。对具有自主航行功能的船舶提出了具体的感知设备配置清单,如带有ARPA 功能的船用雷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运动传感器、船舶定位导航与授时系统等10余项,此外,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船舶还应配备增强视觉系统。
在控制权限及转换方面,共有自主航行、远程控制、人工操作三种模式,人工操作指传统意义上的驾驶台船员驾驶,应对船舶具有最高的控制权限,在出现异常情况时,保证船舶能迅速被船上人工接管。
(四)远程控制站
远程控制站等同于不在航行试验船上的驾驶室,该章从通信设备、布置、数据存储、消防、操作人员等9个方面对远程控制站进行技术规定,明确远程控制站应具有航路设计、显示感知信息、对船舶推进和操纵系统进行远程控制、与船舶及其相关方的语音和数据通信等功能要求,以确保能够稳定安全地控制船舶。
该章是该暂行规则明显区别于其他船舶技术法规的内容,主要从功能实现和性能要求上进行相对宏观的规定,消防方面的规定则直接指向国家强制性标准。
远程控制站技术框架
(五)试验过程
该章从保障船舶自主航行、远程控制航行试验顺利实施,应对期间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出发,对试验过程中涉及的试验人员、试验设施、试验报告等内容提出了相应要求,明确试验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等原则性要求。
试验过程中的相关要求
(六)附录
包括风险评估、试验内容和试验检验报告3个方面的附录,其中,风险评估和试验内容为非强制性规定,主要为技术试验提供指导性参考。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评估方法、考虑因素、衡准等。
试验内容包括环境感知、避碰、通信等14个方面的运行场景设置、测试记录、测试通过等方面的参考标准。
检验报告是按照该“暂行规则”执行检验后签发的文件,表明船舶具备了开展自主航行、远程控制航行试验的技术条件。
结束语
《船舶自主航行试验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的发布实施实现了船舶自主和远程控制航行技术试验有“法”可依,能够有效支持、引导、规范船舶自主技术发展,在我国自主和远程控制船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同时,面对没有现成技术和经验可供参考的发展现实,需注意紧密跟踪国际海事规则相关发展动态,注重顶层设计与行业实践的良性互动、有机结合,保持船舶技术法规的同步修正、适时调整,促使其持续发挥规范引导作用。
来源: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作者 王永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