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船舶技术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3-06-27 16:34 | 中国海事 船舷内外
为保障内河小型船舶及国内航行小型海船安全航行作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订《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征求意见稿)》《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
主要内容
《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写说明:
第1章 总则
包含一般规定、术语与含义、安全营运技术条件、制定地方性船舶技术规范的原则,适用范围调整为不适用于公务船,新增适用木船、柴油挂浆机船和帆船,新增载客12人以下船舶等术语,明确舷内外机为座舱机,明确载客12人以下船舶、高速船、木质船、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载运闪点不大于60℃油类的油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的总体要求。安全营运技术条件包括船舶装载和船舶手册,对木质船舶提出手册配备要求、营运方资质和营运与维护保养方面的要求。
第2章 船体
新增了目标与一般要求,修改了防撞舱壁和尾尖舱舱壁的尺度限制,补充了水密舱壁设置的等效要求,明确了铝合金非高速船、纤维增强塑料船、木质船的船体结构应满足的要求,增加了安装舷内外挂机或尾推进装置时的尾封板厚度要求及局部加强要求。材料与建造工艺明确了钢质船的要求,并给出了非钢质船的指向性规定,增加载客甲板的最小厚度要求;对实肋板计算公式中的系数进行适当调整,并增加设有支柱的甲板船的实肋板的技术要求;增加半舱船的结构型式及布置原则要求;增加顶蓬甲板采用工字钢、方管作为框架结构的技术要求;增加无完整围壁结构支撑的甲板骨架技术要求;明确支持甲板纵桁或强横梁的围壁扶强材应满足支柱的剖面积要求;增加风雨密窗玻璃的强度要求。
第3章 轮机
新增了目标与一般要求,增加直翼舵桨推进装置的相关要求指向;适当放宽长度5米以下机舱应急出口设置要求;新增舷内外机的附加要求;新增柴油挂桨机的附加要求;完善汽油机自然通风舱室进排风口设置要求及补充进排风口截面积计算要求;明确舷侧外板不应作为燃油箱柜的界面;明确汽油箱柜呼吸阀出口的位置要求;完善汽油箱的安装要求;完善各类船舶舱底泵的设置要求。
第4章 电气
新增了目标与一般要求,完善了蓄电池供电的电气设备需考虑的偏离额定电压影响的偏离范围;补充完善非金属船舶采用闪点<60℃燃料时油箱、油管接地导体的截面积要求;补充蓄电池组供电时间要求;修订了船舶采用岸电供电的要求;新增铅酸电池舱的气密性要求;完善了锂离子蓄电池的规范要求;修订推进电动机的安装要求指向。
第5章 消防
根据新的客船分类调整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消防用品的配备要求。完善应用磷酸铁锂电池船舶的相关要求。补充木质船舶的相关要求。补充闪点大于60°以上油船的消防要求。
第6章 载重线和完整稳性
根据干舷研究成果,修订干舷计算相关要求。完整稳性要求修改为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并进一步明确批量建造的纤维增强塑料船的倾斜试验(称重试验)要求。补充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相关要求。
第7章 船舶设备
新增粤桂锚的技术要求。明确了舵型式和舵面积的确定原则,新增设有副舵杆的单板舵的技术要求。修订救生设备配备、存放、保管等要求。补充帆船、空气动力船等特殊船型的信号设备配备要求。
第8章 防污染
进一步完善防止油类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噪声污染等环保要求。
第9章 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
针对游览船,增加观光区域面积、活动人数核定等方法要求。修订载运乘客处所的限制条件,补充纤维增强塑料船和木质船载运乘客的规定。补充客渡船和车客渡船坐椅/坐凳设置的规定。修订固定坐椅的布置要求。补充锂电池船乘客处所出口和梯道的要求。修订应急出口的设置数量。修订卫生间的设置要求。修订舷墙栏杆的布置要求。
第10章 特殊船舶补充规定
新增了帆船、空气动力船、全垫升气囊浮体气垫船、水陆两栖船、液化石油气动力船的补充要求。
第11章 纤维增强塑料船船体结构
修订单层板厚度及剖面模数的材料修正要求;新增夹层板结构厚度及剖面模数的材料修正要求及完善刚度校核要求;新增船体梁剖面模数及惯性矩材料修正要求;新增船体外板、甲板的外表面涂敷胶衣树脂的要求;新增安装舷外机或尾推进装置尾封板的结构附加要求;明确推进电动机的基座要求指向。
第12章 木质船船体结构
新增木质船的材料、建造工艺、结构布置及尺寸、结构连接等规定。
《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写说明:
第1章 总则
(1)将原“总则”内容移至第1章,并与 国内法规、公务船法规相关内容协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船舶技术法规体系框架2020》,在规则适用范围中排除了“军用舰艇”“移动式平台及其他移动式装置”以及“公务船”“水上飞机”等。
(3)为提高载客船舶的安全性,新增了对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舶也不允许设置LPG座舱机的规定。
(4)结合相关行政规定,并根据部局下达的7.22集中办公纪要要求,增加了载客12人以下船舶的定义。并新增了旅游船、游览艇、非机动船、重大改建等定义,扩大了“近海航区营运限制”的航行水域范围,以满足业界发展需求。
(5)结合国内法规与海事监管需求,调整了各航区营运限制规定。
(6)明确如满足中国船级社《小型海船入级规范》中的有关要求,可视为等效满足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7)全面梳理船用产品,制定持证清单。
(8)完善制定地方性技术规范的原则,并与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协调。
第2章 载重线
(1)增加近海航区营运限制水域高速船船首干舷高度要求。
(2)增加有关近海航区营运限制水域船舶的开口关闭装置和人员保护的相关要求,并协调修订了其他营运限制水域船舶的开口关闭设备相关要求。
(3)增加设置水下观察窗与排水孔的规定,以及近海航区营运限制船舶的人员保护要求。
(4)协调性删除有关密性试验的规定,相关内容在《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规则》规定。
第3章 船体结构
(1)明确中内龙骨处船体横剖面线上呈小于130°角的硬角点处可作为实肋板的跨距点;
(2)补充水线以下的船体外板上开有观察窗的船舶结构强度评估要求及水下观察窗玻璃的具体规定;
(3)补充近海航区营运限制相关的要求,包括有义波高限制、载荷系数等;
(4)进一步梳理完善甲板计算压力的规定;
(5)完善船底组合型材腹板最小厚度要求中参数h的取值规定;
(6)补充了水下观察窗玻璃强度计算规定;
(7)补充尾轴架结构相关规定。
第4章 舾装
(1)补充近海航区营运限制相关的要求。
(2)根据小船的使用特点,删除短锚链要求。
第5章 轮机
(1) 明确了机械装置正常运转需满足的船舶横摇和纵摇角度;
(2)新增了汽油机舱室的通风要求,同时,为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新增动力通风的风机排量、风机结构型式、进出气口位置布置、风机报警等技术条款要求,便于执行。
(4)补充汽油机技术条款要求,汽油机存在与汽油柜同等风险,
(5)补充排气管防回水装置设置要求,补充水线以上300-500mm及500mm以上相应技术条款要求,进一步完善设置要求。
(6)补充高速船舶的舱室封闭情况下遥控操纵要求,增加泵及其阀门遥控操纵的要求,避免出现人员无法操纵时舱底水泵无法工作。
(7)对舱底水泵的理解进一步说明,服务于整船或单独水密舱室的舱底泵可以理解为单台泵或多台泵组成的舱底泵组。
第6章 电气
(1)电源要求扩大到近海海区营运限制船舶。
(2)补充近海海区营运限制船舶的应急电源要求。
(3)允许采用锂离子电池作为船舶电源,并补充锂离子电池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布置、安装、通风等。
(4)新增船内安装汽油机的发动机电气系统和部件要求。
(5)新增船舶岸电系统技术要求和岸电标识。
第7章 消防
(1)扩大适用范围,增加了木质船的消防要求。
(2)增加FSS规则、阻火材料和阻火分隔定义。
(3)对机舱和厨房等易失火处所与乘客处所和起居处所分隔的舱壁和甲板结构防火要求的客船载客人数由50人降低至30人,以提高安全性,也与我国特别重大事故的人数界定(30人)衔接。
(4)对载客30人及以上的非金属材料客船,其机舱和厨房等易失火处所与乘客处所和起居处所分隔的舱壁和甲板结构防火时间由15min提高至30min。
(5)根据防火试验研究成果,确定了符合阻燃材料要求的隔热材料厚度和密度要求,并明确满足FTP规则阻火材料实验要求的材料也符合阻燃材料要求,以方便实际建造。
(6)明确风油切断的控制装置应位于所服务处所外部。
(7)增加了涉客船舶的外露表面的低播焰和烟毒性要求。
(8)增加了机舱探火和报警相关要求。
(9)对固定式灭火系统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所有机舱应具备固定式灭火系统。
(10)新增船上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消防要求。
(11) 新增有人非机动船消防要求,以船上载运超过和不超过30人为区分,分别满足载客12人以下船舶和货船消防要求。
(12)新增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
第8章 稳性
(1)补充了补充了分舱规定(防撞舱壁设置、水密舱壁上的开口)。并增加近海航区营运限制船舶的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要求和破损稳性的渗透率规定。
(2)调整采用低密度泡沫材料提供浮力的船舶适用范围。
第9章 信号设备
(1)补充适用信号船长的定义。
(2)补充高速客船黄色闪光灯的要求。
(3)补充非机动船的声响信号设备的配备。
(4)补充12m以上船舶有关航行灯控制器的相关要求。
(5)对0.5h内的固定航线船舶免设号灯要求。
(6)完善12m以下船舶号灯配备要求。
第10章 无线电设备
(1)重新明确按不同航区配备相关设备。所配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可以是北斗示位标。
(2)对于敞开艇和航行时间在1小时之内的固定航线船舶,补充要求配备EPIRB。
(3)进一步明确有人非机动船舶的配备要求。
第11章 航行设备
(1)重新按不同航区明确设备配备要求。
(2)进一步明确可适用的航行设备技术标准。
(3)提供船位信号设备应为单个北斗或北斗多模设备。
(4)为加强海事监管,要求所有船舶配备AIS。
(5)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船的配备规定。
(6)明确航行设备可以是集成设备。
第12章 救生设备
(1)补充客船和载客12人以下船舶上的婴儿救生衣配备规定。
(2)对于客船和载客12人以下船舶,强调了救生筏舷到舷易于转移。如不易于转移至任何一舷降落,则每舷上的救生筏容量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100%。
(3)增加了近海航区营运限制船舶个人救生设备和救生筏的配备规定;补充了救生筏的存放和布置要求。
(4)根据使用反馈,调整了船舶遇险信号配备要求。
(5)调整船舶应用报警系统要求,对人员仅处同一层甲板的船舶可不必要求。
(6)对近海航区营运限制的船舶增加了船舶训练手册、救生设备及维护保养相关要求。
第13章 乘客定额与布置
(1)补充对向座位布置时座位之间净距要求。适当提高超过30人及以上客船脱险通道宽度的要求。同时明确脱险通道宽度不应将小腿/脚占据的空间也纳入。
(2)修改航行时间超过1h的船舶将配备盥洗设施。
(3)根据乘客定额研究项目成果,补充大件行李对乘客定额的折扣的规定。
第14章 防污染
(1)根据座舱机型式的小船的空间布置特点,可允许用油污水桶或合适的容器替代污油水存储柜。
(2)对满足要求的舷外挂机船舶,在一定条件下,可不必设置收集油污水存储柜。
第15章 材料与建造工艺
(1)修订了纤维增强塑料船的层板力学性能要求。
(2)完善钢和铝合金加工焊接要求。
第16章 其他船舶附加规定
为满足海上小船发展需求,新增了旅游船、游览艇、设有车辆处所船、载运特殊人员船舶的技术要求。其中:
(1)旅游船:根据其运行及特点,在常规客船的基础上,补充了相关要求:
①提高乘客到达甲板的栏杆/舷墙设置要求。
②提高乘客重量以及重心高度要求。
③对载员30人及以上的旅游船,要求撤离分析。
④加强搜救效率,补充配备与搜救飞机的通信设备,配备A级AIS。
⑤提高旅游船儿童、婴儿救生衣配比。并对救生衣的存放做出具体规定。
⑥提高沿海航区营运限制旅游船配备的救生筏容量要求。
⑧登乘甲板位置与轻载水线的高度超过1.5m的应配备登乘设备。
⑨增加公共广播系统要求和营救落水人员要求。
⑩规定乘客人均游步甲板面积要求。
11相比于客船,提高了座位排距和脱险通道宽度的要求。增加了载客处所净空高度的规定。提高了配备盥洗设备的要求。
12增加了重点区域的视频监控要求,登离船安全要求和急救医疗设备的要求。
(2)游览艇:根据其运行及特点,在常规载客12人以下船舶的基础上,补充了相关要求:
①提高乘客到达甲板的栏杆/舷墙设置要求。
②提高乘客重量以及重心高度要求。
③加强搜救效率,补充配备与搜救飞机的通信设备,配备A级AIS。
④提高游览艇儿童、婴儿救生衣配比。并对救生衣的存放做出具体规定。
⑤提高沿海航区营运限制游览艇配备的救生筏容量要求。
⑥增加营救落水人员要求。
⑦规定乘客人均游步甲板面积要求。
⑧提高了配备盥洗设备的要求和增加了载客处所净空高度的规定。
⑨增加了重点区域的视频监控要求,登离船安全要求和急救医疗设备的要求。
(3)帆船:
①补充规定了帆船的电源和蓄电池组的相关要求。
②进一步明确了无线电设备的配备要求和备用电源的要求。
③协调修改了空船重量重心的确定和乘客的假定重量重心。
④救生、乘客处所及安保,根据载客人数不同参照本章第1节旅游船或第2节游览艇相关要求执行。
(4)设有车辆处所船舶:
①明确了车辆甲板和跳板的强度。
②增加了车辆甲板上排水孔的规定和稳性校核时的车辆和货物的重心高度。
③明确了露天甲板装载车辆的消防附加要求。
(5)载运特殊人员船舶:
①参照《国际法规》,明确本节仅适用于机动船和特殊人员的定义;
②为确保船舶及人员安全,按照国际法规中的SPS规则。
(6)液化石油气(LPG)动力船舶:在原“小船法规”的基础上,参照CCS《小型海船入级规范(2021)》做了修订:
①增加了对截止阀应易于到达且方便操作的安装要求。
②对压力限定值进行修改。
③增加对开敞处所采用气罐箱(柜)作为气罐处所时的通风要求。
④增加气罐及其管系防静电的要求。
⑤增加气罐存放处对自然通风排风口截面积的要求及探测监测要求。
反馈意见方式
1.电子邮箱:msacgc2018@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