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智能航行船发展和商业化促进法》解读

2024-08-03 16:10 | 中国船检 船舷内外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突破和融合,海事行业出现了以提高安全性和物流效率为目标的智能航运概念,以减少人为失误导致的船舶事故,提高物流操作效率。韩国在智能航行船(以下简称智能船)的研发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旨在通过研究智能船技术,得以在海运市场份额和国际标准制定两大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为了向智能船及关键设备的技术研发提供法律保障,2024年1月, 韩国国会通过了《智能航行船发展和商业化促进法》, 将在2025年1月生效实行,并配套制定系列行政法规。

本文对《智能航行船发展和商业化促进法》的内容进行解读,介绍其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旨在为我国开展智能航运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立法背景及法律效力等级

2019年,韩国贸易工业能源部(MOTIE)和海洋渔业部(MOF)宣布投资1.33亿美元开展“智能水面船(Korea Autonomous Surface Ship,KASS)”项目,2020年KASS项目正式开展,计划持续到2025年(2020-2023年开展技术研发与整合,2024-2025年实船验证)。KASS项目流程的实现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制定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成立专家委员会;二是研发智能航行系统,包括自主航行系统、机械自动化系统等;三是实船测试验证,制定规范标准,以确保系统的高可靠性、赛博安全、标准可用;四是制定合理有效的商业化模式,最终确保在具有高附加值的智能船市场中占据最大的市场份额。

《智能航行船发展和商业化促进法》的出台,旨在为智能船的安全运行提供法律保障,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韩国法律制度属于以宪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法律渊源,同时深受美国法律制度影响,参考国际惯例和历史判例作出裁决,并承认韩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韩国法律体系整体分为五个效力等级:

第一等级为《宪法》;

第二等级为法律、总统紧急命令、国际条约、国际法规等;

第三等级为总统令、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宪法法院规则等;

第四等级为总理令、部令等;

第五等级为行政规则、条例、地方自治法规等。

本法是法律,属于第二等级。本法规定将通过制定总统令、部令的形式对具体事项予以细化,则分别属于第三等级和第四等级。较中国的立法体系而言,韩国立法在结构上更灵活,多以通过制定单行法的形式对特定专题予以规定,例如《船舶法》《船舶安全法》《船舶配员法》《引航法》《航标法》《船舶交通管理法》等。

本法的主要内容

《智能航行船发展和商业化促进法》共5章29条77款84项,共计8000余字。内容包括:明确定义、成立专家委员会、划定智能船试航海域、重新构建物流系统、提供财政支持、加强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下面笔者按照KASS的四个实现步骤逐一介绍本法的具体内容。

1、KASS项目步骤一:制定5年规划与年度计划,成立智能船专家委员会

(1)本法规定,贸易工业能源部和海洋渔业部共同制定“五年规划”。“五年规划”包含8方面内容:①智能船的政策方向和愿景目标;②智能船及关键设备的技术研发等事项;③促进和支持智能船商业化的事项;④以智能船为核心的海运物流系统重构及相关项目培育;⑤支持智能船的安全运行和试验、认证等事项;⑥专业人才的供求和培养;⑦智能船的海外市场扩展和促进国际合作;⑧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2)贸易工业能源部应制定“实施计划”,以推进五年规划的具体实施,促进智能船的研发,具体内容由总统令予以规定。

(3)海洋渔业部应制定年度“宣传普及实施计划”,以推进五年规划的具体实施。“宣传普及实施计划”旨在促进智能船的普及、宣传,重构海运物流系统。

(4)成立智能船专家委员会。贸易工业能源部和海洋渔业部共同组建一个由业界专家和政府官员组成的委员会(13人以内),审议和表决有关智能船的基本政策制度和重要事项,划定、变更和解除智能船试航海域,对试航智能船开展安全评估和责令停航等事项。

2、KASS项目步骤二:研发智能航行系统,加强人才培养

(1)规范“智能航行船舶”“智能航行系统”的定义本法将“智能航行船舶”定义为:在没有船员和远程操作员的介入,或在其最低限度的介入下,能够通过智能航行系统自动运行的船舶。

本法定义“智能航行系统”为自主航行系统、机械自动化系统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其中,自主航行系统是指“在没有船员操作的情况下,能够自动感知外部传感器信息、海上交通信息(根据《韩国提供和使用智能海上交通信息服务法》第2条第2款规定)、船舶交通管制信息(根据《韩国船舶交通管制法》第2条第1款规定)、智能船内部设备状态信息等,以作出判断和决策,使船舶能够自动运行的设备、软件等。”机械自动化系统是指“能够实时监控智能船的推进及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预测和诊断故障并支持远程维修的设备、软件等。”

(2)本法将“智能船的智能等级”分为两类

一类是“部分智能航行船”,其仅靠智能航行系统无法航行,需要船员在船、远程操作员介入;另一类是“完全智能航行船”,不需要船员、远程操作员的介入,仅靠智能航行系统就能航行的船。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对智能等级的大致划分,本法规定将根据贸易工业能源部和海洋渔业部的部令进行细分。

(3)加强人才培养

本法规定贸易工业能源部和海洋渔业部应为智能船的技术研发和商业化培养专业人才,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为“专业人才培养机构”,开展教育及培训,并提供财政支持。“专业人才培养机构”包括产业大学、技术大学、智能船研究所及相关机构团体。

(4)建立智能船性能实证中心为了顺利执行智能船技术开发,本法规定建立性能实证中心,以支持开展智能船的性能实证。

3、KASS项目步骤三:开展实船测试验证,制定规范标准

(1)划定智能船试航海域,开展实船验证

本法定义“智能船试航海域”为智能船可以安全航行并能够获得航行支持的海域。海洋渔业部负责智能船试航海域的划定、变更或解除,并在官网上予以公布。被划定为智能船试航海域所在的地方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智能船的安全运行和事故预防,例如设置航标、维护和修复通信网络等。经海洋渔业部批准,智能船可在智能船试航海域开展实船验证。

(2)组织安全评估

海洋渔业部负责对智能船的实船验证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①检查海洋渔业部要求的确保安全等必要条件的履行情况;②自主航行系统、机械自动化系统等的稳定性;③智能船与非智能船的碰撞事故预防的稳定性;④陆上与智能船进行数据交互的兼容性和安全性;⑤智能船与现在通信系统之间的兼容性;⑥不同智能等级的智能船之间的交互性;⑦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关于智能船的其他标准。

安全评估除由海洋渔业部开展外,还可由船级社代为评估,评估标准及程序等必要事项由部令予以具体规定。智能船在实船验证过程中,如未履行确保安全等必要条件的,海洋渔业部可责令停止实船验证或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通过安全评估的,处500万韩元(合人民币26500元)以下罚款。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驾驶证书或未取得驾驶证书擅自驾驶智能船的,处500万韩元以下罚款。

(3)购买责任保险

智能船实船验证须加入责任保险,以赔偿因研究、试运营或实证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未参加责任保险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千万韩元(合人民币10.6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任免除

获得海洋渔业部批准开展的智能船实船验证,以下责任免除:①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免除《韩国船舶安全法》第7条至第17条规定的安全检查);②船舶设施标准(免除《韩国船舶安全法》第26条至第30条规定的设施标准);③安全航行措施(免除《韩国船舶安全法》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的航行措施);④配员及船员职务标准(免除《韩国船舶配员法》第11条至第13条规定的配员和职务要求);⑤将智能船数据共享到性能实证中心或产业数据平台的相关规定(免除《韩国国际航行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法》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数据安全要求)。

(5)制定国际标准

贸易工业能源部和海洋渔业部负责跟踪国际组织关于智能船研发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建议,开展智能船相关技术标准的调查、研究,配套制定或修改国内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包括:船舶保险条款和海上事故赔偿条件研究,关键装备和材料的型式认可测试标准研究,通过向国际组织提交和采纳技术标准提案以建立智能船和智能航运的国际标准体系。

KASS项目参与方在制定国际标准方面的分工如下:①韩国海洋研究院:制定IMO和IEC标准文件;②韩国造船海洋设备研究院:制定ISO标准;③韩国海洋交通安全学会:制定IMO标准文件(操作和事故);④韩国船级社:制定认证流程和测试标准,制定IMO标准文件(认证);⑤韩国海洋工程研究所:制定IMO标准文件(技术开发);⑥韩国海事与渔业技术研究所:制定IMO标准文件(操控和人因)。

4、KASS项目步骤四:制定合理有效的商业化模式

(1)构建相配套的海运物流系统本法定义“与智能船相配套的海运物流系统”是指以智能船为核心的海上运输、保管、装卸等活动所必需的物流系统(根据《韩国物流政策基本法》的规定)。海洋渔业部负责该物流系统的建立,包括升级海上交通信息服务、智能船的通信信息网络、港口设施的自动化。贸易工业能源部和海洋渔业部应为该物流系统的建立提供必要的行政、财政、技术支持及融资支持。鼓励研究机构等多方参与,促进该物流系统的技术研发。

(2)开展国际合作,扩展海外市场

贸易工业能源部和海洋渔业部负责为智能船的技术研发、商业化和产业培育开展国际合作,以促进扩展海外市场,具体包括:①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和人员的国际交流,提供必要的预算支持;②开展国际合作以共同研发;③组织参加国际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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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智能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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