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船厂“高管”骗到钱又被骗走

2010-11-05 07:50 | 扬州时报 公告公示


    谎称自己是大洋船厂的高管,骗人10多万元,谁知刚骗到手的钱又被另外一人骗走,这个假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2日,我市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案例。
    2009年下半年,张某想创业,需要购买榨油机、面条机、包子机等机械,上网求购时,结识了一个姓王的广州老板。双方交流时,这位“王总”竟然教张某骗钱来买机械。锁定行骗目标刘女士后,张某就经常在刘女士面前摆阔、忽悠,前后“借”走刘女士10多万元。
    经讯问,张某表示,他一点好处都没捞到,钱都被广州的那个“王总”骗走了。张某认为,一方面,自己并没有得到好处,不应该定他的罪;另一方面,他曾经给刘女士补过欠条,他和刘女士之间顶多算债务纠纷,而不是诈骗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定罪要件,不管最终钱的去向如何,都不影响定罪。最终,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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