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纠纷生出杀人念头

2011-02-25 08:31 | 东方法眼 公告公示


    投资失败,生意失利,看着自己一手创办起来的工厂正一步步走向倒闭,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的顾某头脑里竟然蹦出了一个可怕的念头——杀人后自杀!他以为这样就能摆脱那些缠身的债务,可是他错了。日前,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锤定音,面临顾某的将是长达7年的漫漫牢狱生涯。
    顾某,南通通州人,利用平潮镇“中国船舶钢结构之乡”的自然地理优势,创办了一个钢结构加工厂。2009年3月,顾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船舶加工建造合同,约定由该厂为朱某承揽一艘内河船体。工程结束后,双方为船用钢板量、延期交付的赔偿、船舶下水等问题发生纠纷,矛盾升级后,当地的调解中心、公调对接办公室等多个部门介入调解,此时,前来讨要工程款的李某也加入到讨债行列。
    2010年9月18日,顾某、朱某夫妇及李某一同来到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顾某遭朱某妻子多次辱骂,内心十分窝火。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多次反复的双方吵闹、部门协商过程后,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被人骂的无力还击、被债讨的无处可躲的顾某却生出了杀人的念头“杀了他们,我再自杀,一了百了!”
    18日下午16时许,顾某将所驾的奥迪汽车停放在平潮镇派出所西边的围墙边,并趴在方向盘上休息,这在这时,朱某夫妇和李某步行从平潮镇派出所东边的育才路转向老204国道往南。顾某见时机已到,便驾车追赶,当追赶至平潮电信公司门前时,顾某猛踩油门,向三人撞去,朱某、李某发现后及时避让,但朱某妻子未来得及逃走,被撞倒在地并被汽车轮胎碾压。见此情形,顾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朱某妻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第二日凌晨,顾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通州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使用驾驶机动车的手段,意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妻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4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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