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易机构:敢问路在何方?

2011-08-08 08:15 | 中国交通报 二手船动态


随着我国首部船舶交易法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4月正式实施,上海航运交易所等12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相继获批运作。截至目前,这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运作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就此,记者日前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韩京伟。
交易方: 高额服务费名不副实
“《规定》实施以来,进一步加强了船舶交易管理,规范了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了船舶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保障了船舶运输安全,进一步促进了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实施船舶进场交易制度是解决二手船交易市场混乱局面的最有效手段。”韩京伟表示,不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在经营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比较集中的问题就是,部分交易方认为船舶交易服务费偏高,与所获取的服务不对等。
在对全国主要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调研走访中,韩京伟发现,目前,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在服务水平方面参差不齐,很大程度上仅局限于开船舶交易发票而已,缺乏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以及对交易方有吸引力的增值服务。部分交易方认为,与其提供的低水平服务相比,高达船价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船舶交易服务费显得名不副实,其所收取的费用远远超过了其提供的服务价值,进而质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到底是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规定》第三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签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按照《规定》第十一条:“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合理测算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报地级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韩京伟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是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基本属性。这些机构被允许在进行成本核算后,有盈余,但不允许服务机构以“追逐利润”为核心目标。营利只是必需的手段,决不能把手段作为目的,关键还要看营利利用在哪里,是不是为交易方提供了相关配套服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该牢牢把握并深化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本属性的认识,并提供船舶交易增值服务项目,使‘务’有所值。同时,在费用收取标准方面,韩京伟建议地市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船舶交易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对服务费用收取标准进行浮动式管理,既满足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保证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路在何方:变“单一”为“多元”
那么,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该如何转变发展方式,提供高附加值的配套增值服务呢?韩京伟建议,发挥自身优势,改变营利模式。作为船舶交易的第三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具有与一线船东亲密接触的渠道优势,可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从船舶保险、金融衍生品、海事仲裁等方面研发增值服务项目,拓宽仅依靠船舶交易服务费的单一收入来源渠道。
为船东提供代理船舶保险服务,可成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增值服务的首选。据了解,我国目前约有10多万艘船舶,但受限于国内保险公司船舶保险的性质、险种种类及保险理赔网点布局等因素制约,单独的保险机构很难满足船东投保诉求。通常,船东转投国外保险公司或者选择不投保。韩京伟表示,虽然部分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过沟通与洽谈,但开展实质性服务的阻力很大。他建议,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可改变与单独某家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转为与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因为保险经纪公司拥有国内外众多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的资源优势,可以就不同船舶量身订制最优的投保方案,并且能提供更低的保险费率,办理复杂的投保手续及理赔等一条龙服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还可以研发金融衍生品,为船东融资提供有效的金融工具。目前,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船东融资异常艰难,融资需求巨大。但是,由于航运市场波动大,风险很难把控,而融资的提供方――银行不愿“松口”。韩京伟建议,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可发挥中介优势,研发二手船交易衍生品指数期货,为金融机构、船东、船厂等相关方提供船舶融资对冲工具。让相关方利用期货实现对冲,将风险转移,则为船东融资创造了便利条件。据悉,浙江省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两翼之一,有意与上海市错位发展,欲打造中国船舶交易中心。目前,浙江省已经率先推出我国首个二手船交易价格指数,并研发船舶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具备了开发指数期货金融衍生品的基础。
“提供海事仲裁服务也是不错的项目。”韩京伟说,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成立公估机构,取得海事法院认可的经营资质,开展船舶理赔等相关增值业务。这样交易机构就可以与海事法院合作,分享海事理赔、仲裁这个大蛋糕的一杯羹。
“如果这三项服务真正做起来的话,其经济效益将非常可观。届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就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服务费甚至取消收费,真正做到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还会极大地形成船舶交易产业聚集,有利于船舶交易产业做大做强。”韩京伟表示,如果这三项服务业形成规模后,将带动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信息服务等高端航运服务业的发展。船舶交易机构发展配套增值服务,是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尤其是高端航运服务业的重要抓手,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政府规划应避免“遍地开花”
韩京伟还建议,各省级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应当做好辖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布局规划,规划要紧扣“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属性,规范船舶交易市场,与船舶交易服务配套的功能要跟上。
按照《规定》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总体上看,在规划布局方面,省级相关部门的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他们应该本着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不宜遍地开花,避免低水平压价竞争,省内其他地区可以采用服务机构的网络服务分支来解决。在还没有设置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省份,如有需求,可考虑采取省际合作模式,与有实力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延伸服务网络,这样起点高、见效快,有利于这些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各省级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严格审核,看其是否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否则不予公示。”韩京伟说。
在此基础上,韩京伟建议,交通运输部应严格执行《规定》,禁止没有获得船舶交易资格的且已运营的船舶交易市场运营,引导全国船舶交易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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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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