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舜船舶直接责任人被追刑责

2011-09-09 07:53 | 南方网 公告公示


9月7日,广州市安监局公布了黄埔区“6·11”中毒窒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广州港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港舜船舶公司)被经济处罚,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6月11日下午3时许,位于黄埔区文冲街的港舜船舶公司船用家具厂在打井取水施工过程中,发生有害气体急性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之后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书已经广州市政府审批结案。
调查组一致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已对3个事故责任单位做出了处理,其中对港舜船舶公司涉及的两项违规分别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和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还处理了9名有关责任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1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3人(警告处分2人,撤职处分1人),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1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的3人。
事故原因
调查查明,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违法无证组织建设取水工程,并将取水工程发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体承揽方;施工过程未依法依规采取通风、检测等防护措施,以致作业场所积聚高浓度CO等混合性有毒气体,同时在施工和救援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未采用有效吊救系统和设备;物业所有权方及转租人对出租物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尽协调管理义务,疏于管理。
处理结果
1.港舜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肖某等3名责任人依法分别给予经济罚款、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另有1名责任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2.个体承揽方(张某、高某)作为专门从事打井劳务作业的施工方,在施工、施救过程中违章冒险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2名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3.文冲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及第二经济合作社作为物业出租单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两个经济合作社的2名社长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转租人杨某未经土地所有权方同意,私自将该土地使用权转包给港舜公司作为生产用地,并且未认真履行出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由文冲街文冲村委责成土地所有权方与其中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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