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冲船厂经理受贿140万元
2011-11-23 08:05 | 南方都市报 公告公示
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广州市文冲船厂生产保障部原经理黄汉金被控受贿140万余元,黄汉金承认收钱,但自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从谈起。11月21日,本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
黄汉金,1987年大学毕业后来到广州市文冲船厂工作,船厂在2001年改制后成为国有独资企业,次年他被聘为生产保障部经理。
据检方指控,2001年1月,黄汉金开始担任船厂生产保障部经理,负责工厂的工业技术采购及合作,向广州市某工业气体供应公司购进工业气体。2001年1月至2010年初,黄汉金利用此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该气体供应公司经理徐某某贿送的工业气体采购回扣款、好处费共计140多万元,并收受贿送的木雕屏风一套,经鉴定,该屏风价值人民币9.68万元。
20日庭审,黄汉金对于检方指控的受贿金额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从谈起。
黄汉金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黄汉金自称,他只是一般管理人员,不是高管,更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黄汉金的辩护律师补充说,黄汉金不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任命的,没有行政级别,“他是人力资源部同意,公司普通招聘的管理人员”。
公诉人对此回应说,文冲船厂是国有独资企业,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一般管理人员不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是针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另外,船厂的任职文件中也明确,黄汉金在任职生产保障部经理期间“享受正处级待遇”,可见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公诉人认为,黄汉金在犯罪后自动投案,积极自首,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