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航运股权转让被指恶意串通

2011-12-06 08:41 | 华夏时报 船东动态


不久前一份出自海南省海口海事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再次让官司缠身的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航运”)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
按照南洋航运的公告,海口海事法院下达《(2011)琼海法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南洋航运第二大股东山东汇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中”)持有的该公司2641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10.62%)。
山东汇中董事长陈维涛感觉很无辜。
“海口海事法院的裁定连理由都没有阐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2月1日上午,陈维涛在他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海滨的办公室对《华夏时报》记者说,“我们已经向海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即使将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打下去。”
本报注意到,这家被认为是有望成为三板市场第一个股改后准备再上市的公司,此前一直官司缠身。作为首家追诉被掏空资产的三板公司,南洋航运从2006年开始陷入四年多的无头官司,直至惊动最高人民法院。
缘起收购
2007年,一直在股权领域投资的陈维涛看中了南洋航运的“潜力”,在南洋航运的低迷期以500万元收购了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成功”)拥有的南洋航运10.62%的股权,成为南洋航运第二大股东。
陈维涛告诉本报,在2007年6月12日与海南成功签订协议后,同年8月17日将500万元人民币电汇至海南成功指定的海南中金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让陈维涛没有想到的是,4年之后的2011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口东方资产”)向海口海事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查封山东汇中持有的南洋航运股份。更让陈维涛想不到的是,海口海事法院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于7月25日做出了追加山东汇中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并冻结了其持有的南洋航运的股份。
“在裁定书出来前,海口海事法院从没有与我们以及海南成功做任何的沟通。”陈维涛告诉本报,甚至在驳回山东汇中提出的异议申请的裁定书中,海口海事法院也没有阐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这很难让人信服。
陈维涛告诉本报,当时与海南成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海口东方资产并未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冻结以上股权,海口海事法院也未下达冻结裁定书,海南成功可以依法转让该股权,山东汇中依照协议向海南成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该次股权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山东汇中将股权转让款按照海南成功的付款委托转入海南中金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不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恰恰是国际、国内通行的做法。
恶意串通?
更让陈维涛难以接受的是,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山东汇中与海南成功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双方“显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帮助海南成功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
本报注意到,海口海事法院《(2011)琼海法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东方资产海口办的利益,给本院的执行造成了严重的困难,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这显然是胡说八道。”陈维涛有些激动,“我公司与海南成功此前并没有任何业务及其他经济往来,我们没有必要帮助他们逃避债务。”
海南成功董事长程勇12月1日上午在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证实了这一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所指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双方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无偿赠与的方式进行转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陈维涛反问道,“当时东方拍卖南洋航运股权,每股市值仅5分钱左右,而我们收购的的价格是每股将近2角钱,这如何称得上是恶意串通?”
“海口海事法院仅凭一份询问笔录就证明我们恶意串通,显然是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的。”陈维涛认为,海口海事法院将这种义务强加给善意第三方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陈维涛解释说,当时双方签署协议时,该部分股权并没有被海口海事法院冻结,更何况山东汇中对海南成功的债务情况也不知情,因此,山东汇中作为善意第三方不应对另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人承担责任。
“而且这家法院把日期都弄错了。”陈维涛苦笑着对记者道。
记者发现,在执行通知书中第二条的表述中,应该是法官的失误,冻结日期表述为“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7月25日止”。
11月8日,山东汇中已经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要求撤销海口海事法院的裁定。
12月1日上午,记者致电海口海事法院当事法官陈运洪,他未作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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