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发布
2011-12-12 08:06 | 国际船舶网 公告公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0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新华社9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条例规定,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条例还规定,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