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机减排大幕已经拉开

2011-12-26 08:44 | 中国船舶报 船配市场


在国际海事组织减排标准频繁修订,船东对船机节能要求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未来,造机企业在船机优化、尾气处理装置研发、新型燃气机研制等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总之,节能环保已是大势所趋,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三层标准力限氮氧化物排放
船用柴油机在工作时,大多数氮不会与氧气发生反应,但有很小一部分将会被氧化成氮氧化物,包括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氮氧化物能产生环境酸化等不利影响,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为此,IMO于近年对MARPOL附则VI进行了多次修正,以严格控制船舶的氮氧化物排放量。
MARPOL附则VI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适用范围包括:安装在船上的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的船用柴油机;2000年1月1日以后经过重大改装(更换船用柴油机或新增船用柴油机)的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的船用柴油机。不在其规定范围的船舶柴油机包括:仅为船舶应对紧急突发情况使用的柴油机,仅使用在船舶救生艇上的船用柴油机;仅行驶于主权海域的船舶的船用柴油机,但此类柴油机应满足海域主权国家的船舶氮氧化物排放要求。
关于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有三层标准,即Tier I、Tier II和Tier III。
Tier I排放标准规定,200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其所安装的柴油机除非氮氧化物排放量在下列限值内,否则应禁止使用:当n(发动机额定转速)小于130转/分时,排放限值为17.0克/千瓦时;当n大于等于130转/分但小于2000转/分时,排放限值为45xn(-0.2)克/千瓦时;当n大于等于2000转/分时,排放限值为9.8克/千瓦时。1990年1月l日-1999年12月31日建造的船舶如果安装了输出功率超过5000千瓦且单缸排量在90升以上的船用柴油机,其柴油机排放限值应符合Tier I排放标准。
Tier II排放标准规定,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船舶,其所安装的船用柴油机除非氮氧化物排放量在下列限值内,否则应禁止使用:当n小于130转/分时,排放限值为14.4克/千瓦时;当n大于等于130转/分,但小于2000转/分时,排放限值为44xn(-0.23)克/千瓦时;当n大于等于2000转/分时,排放限值为7.7克/千瓦时。
Tier III排放标准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其所安装的船用柴油机除非氮氧化物排放量在下列限值内,否则应禁止使用:当n小于130转/分时,排放限值为3.4克/千瓦时;当n大于等于130转/分,但小于2000转/分时,排放限值为9xn(-0.2)克/千瓦时;当n大于等于2000转/分时,排放限值为2.0克/千瓦时。届时,当船舶在IMO排放控制区内航行时,应符合IMO Tier III排放标准;在ECA外航行时应符合IMO Tier II排放标准。IMO Tier III排放标准不适用于船长小于24米用于娱乐的船舶所安装的柴油机以及标牌功率合计小于750干瓦的船舶所安装的柴油机。
多方合力严促船用燃油降硫
MARPOL附则VI规定,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下列限值:2012年1月1日以前,为4.5%m/m(质量比);2012年1月1日及以后,为3.5%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为0.5%m/m。而船舶在IMO硫化物排放控制区( SECA)航行时,船舶使用的燃料油硫含量不应超过以下限值:2010年7月1日以前,为1.5%m/m;2010年7月1日及以后,为1.0%m/m;2015年1月1日及以后,为0.1%m/m。
除IMO的规定外,欧盟法令还规定从2010年起,所有靠泊欧盟港口的船舶必须使用含硫量为0.1%m/m的燃油(靠泊后使用岸电或靠泊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除外)。美国加利福尼亚法令规定,进入距离该州海岸线24英里以内海域的船舶应遵守以下规定:2009年7月1日起,船用燃油硫含量必须小于1.5%m/m;2012年起,船用燃油硫含量必须小于0.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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