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文规范国际邮轮在华业务

2012-03-22 20:45 | 一财网 公告公示


 

交通部3月22日发布公告规范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并就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交通部在相关公告中指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交运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以外国籍船舶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应当获得交通部特别批准。

交通部还明确,不予核准船龄超过30年及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签发的证明,其运营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应当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以租用船舶开展经营的(光租除外),经营者应当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

公告要求,各级交运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责令限期改正。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进出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供上下客服务。

END

关键词: 交通部邮轮


国际船舶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