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船舶机械蒙受冤屈

2012-06-01 10:21 | 现代金报 船厂动态


合同写明该土地使用性质是工业用地

台州临海市一企业通过国土局的公开招标,花5500万元竞拍得到一块土地,准备用于船厂建造。但是当拿着申请书去当地水利局审批时,却被告知该土地所在区域属于泄洪区,不允许建造厂房。

然而这个时候,企业已经进行填塘渣等前期投入,花费了上千万。如果这块土地无法工业使用,那么将对企业造成上亿元损失,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企业喊冤

工业用地上建厂房

水利部门却拒绝审批

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当时台州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涌泉镇西洋村的一块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面积是104973平方米。

任先生和两个朋友合伙,以中润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竞拍,最后以5500万元的价格取得这块土地,用于船舶、厂房等相应设施的建造。

任先生说,由于2008年造船业不太景气,因此公司拍了土地后,并没有马上启用,而是花了上千万进行例如填塘渣之类的前期工作。

到2010年,眼看经济形势好转,任先生和公司另外两位股东准备着手建设拍下的土地,但当他们拿着申请书及总评设计图到临海市水利局审批时,却遭到了拒绝。

水利局工作人员告诉任先生,他们拍下的这块土地属于泄洪区,为了避免影响泄洪,是禁止建造厂房和其他任何建筑物的。这样的消息对于任先生他们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

任先生给记者提供了当时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的第四条明确写着,该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第十一条也标明,附属建筑物性质为生活、办公,建筑物限高为五层或五层以下。

记者调查

水利局回应

所建项目不符合水利法律法规

任先生认为,合同既然都这样白纸黑字地写明了,那为什么不能建造厂房呢?难道临海国土资源局跟自己签订的是一份无法履行的合同吗?

带着疑问,任先生来到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得到的答复是:国土资源局是以正常的手续将土地拍卖的,水利局是没有理由阻止的。

随后,工作人员向任先生出示了一份在2007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要求对涌泉镇西洋村灵江滩涂用于工业用地的函的回复》。回复的第一条标明:“为了确保船舶制造业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原则同意你镇对西洋村灵江滩涂调整为工业用地。”第二条写着:“滩涂调整为工业用地后,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水利法律法规及相关水利规划。”

而在今年3月7日,临海水利局则给出了一份《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写明,“该河道为省级河道,你公司申报所建项目为非基础设施,不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12、13条规定,基于以上事实,不予以批复。”

简单地说,任先生拍下的土地是灵江滩涂,灵江是省级河道,而这块土地刚好在河道管理范围,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级河道是重要水域,非基础设施建设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国土局表态

造船可以

换成其他用途不允许

记者来到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在副局长李一波这里,记者听到了另外一个说法。

李一波说,中润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以造船用地的性质拍下这块土地的,但是由于造船业低迷,公司想把这块地转成其他的用途,这样违背了泄洪区的要求。根据当初的协定,这块土地用于造船可以,但是换成其他工业用途都是不允许的。

关于只能建造船舶的规定,记者并没有在合同里找到相应条款,对此,李局长说,在公开拍卖土地前,他们有一份挂牌出让须知,在第十条就规定“该地块产业要求船舶及其机械零配件制造”,而这些资料都是现场给的。

至于任先生质疑的“合同里出现的对建筑的层高有明确规定”,李局长认为并不矛盾:“我允许他建的就5层或5层以下,只要其他部门许可我们肯定许可,这不需要钻空子的,我们操作的惯例就是这样。”

李局长表示,如果任先生公司觉得利益受损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解决。

当事人 企业前期已投入上亿,损失重大

记者了解到,所谓的基础设施,指的是铁路、机场、公路等设施,任先生公司所建造的厂房之类的建筑则不属于基础设施范畴,这也是任先生得不到水利局许可的关键原因。但任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他跟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合同上明明写着工业工地,甚至对建筑的层高都有着具体要求,但在现实中却的的确确是一块用不了的地。

任先生说,从拍下来到现在的三年多时间里,公司投入的本金加上利息,已经上亿,没有水利局的批文,这块地根本无法动工建设,上亿的资金将白白打了水漂。

国土资源局则坚持认为:“卖地程序合法,并不存在着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这让任先生很困惑。

律师观点

该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土地当初拍卖的时候有个挂牌出让须知,规定只能用于船舶及其机械零配件制造,而出让合同里没有类似的规定,按李局长的意思,合同需在这个前提下进行。但是,根据水法和防洪法等相关规定,这块地并不能用于非基础设施建设。是企业擅自更改合同进行违法操作还是合同本身就存在着“硬伤”?律师认为,国土部门和这个公司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台州市海贸律师事务所的江志东律师告诉记者,从土地所在的位置来看,属于泄洪区的范围,按照水法、防洪法包括水利法的规定:任何妨害泄洪活动,包括企图建设建筑物,都是不被准许的。

而制造船舶是工业分类中的一类,其存在的前提是,“可以在这个区域内建造建筑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河道、湖泊、水库行洪区域,禁止搞妨碍泄洪的活动,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而这些区域的职能部门应该是水利部门,应该由水利局管理。

国土部门要卖这块地,前提是这块地是可以卖的,但如果土地本身就是属于泄洪区域的话,就不应当由国土部门站在资源利用的角度进行拍卖。

因此,当初国土部门和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END

关键词: 中润船舶机械


国际船舶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