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科海事起诉PPL控股违约败诉

2012-06-04 16:28 | 联合早报网 船厂动态


      

胜科海事指跟它组成联营公司的PPL船厂被卖给竞争者扬子江船业,使得它成为竞争者的生意伙伴,因此起诉原本拥有PPL船厂另一半股份的PPL控股违约,但前天被高庭判败诉。

胜科海事(SembCorp Marine)要求高庭下令PPL控股(PPL Holdings)把PPL船厂(PPL Shipyard)同意转给扬子江的股份转给它(胜科海事)。它也要求高庭裁决它跟PPL船厂和PPL控股签署的联营合约已经被终止。不过,高庭法官驳回胜科海事的要求。

另一方面,PPL控股也提出反诉,要求宣判胜科海事提名到PPL船厂董事会的董事所通过的一些决议无效,但也被高庭法官驳回。

在本地主板上市的胜科海事31日通知新交所有关它败诉的事情,并表明正在寻求法律意见,以决定是否提出上诉。官司的结果对公司截至今年底的的每股盈利和总净有形资产值(net tangible asset value)没有重大影响。

之前独资拥有PPL控股的巴克科技(Baker Technology)31日也通知新交所,为了等候官司结果,去年10月把PPL控股脱售给QD亚太公司的5824万元所得,至今还未计入收入当中。如果胜科海事没有提出上诉,该项所得将会纳入收入中。

主审这起官司的郑永光法官针对这项判决,发布了篇幅近百页的书面判词。

胜科海事是在2001年4月9日跟PPL控股达成联营安排,以进军岸外钻井平台的某一个领域。本案涉及的联营公司是由PPL船厂(在反诉中被列为答辩人)跟胜科海事和PPL控股组成的。胜科海事和PPL控股各拥有PPL船厂的50%股份。

在达成联营协议之前,PPL控股拥有PPL船厂的97%股权。PPL船厂的业务是设计与建造岸外钻井平台。本地上市公司巴克科技拥有PPL控股的所有发售股本。

胜科海事指出,2001年的联营协议是以它和PPL控股的作为各拥有PPL船厂一半股份的“平等合作伙伴”为前提的。

2010年4月17日,巴克科技公开宣布扬子江献议购买所有PPL控股的发售与缴足股本。

案件引起另一风波

在胜科海事看来,PPL控股的资产包括至少15%的PPL船厂的发售与缴足股本。

同月22日,胜科海事于是通过律师发信给巴克科技,要它确定不会接受扬子江的献议。可是,巴克科技却在隔天回信说它已经接受了献议。胜科海事在同年5月15日入禀高庭,提出起诉。高庭不同意胜科海事的论点,一一加以驳回。

这起案件也引起另一风波。今年3月,PPL控股前董事把高庭下令封锁的宣誓书和入禀文件,电邮给在《今日报》任职的密友报道,被高庭裁定“故意和有计谋”地违抗庭令,等于藐视法庭。法官展期让诉辩双方提呈刑罚的陈词,再决定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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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胜科海事PPL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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