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交船前安全事故担责

2012-08-30 16:04 | 中国船舶报 公告公示


一宗关于交船时监造人员滑倒并坠落机舱致残的民事索赔案件日前在宁波海事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事故本身令人扼腕叹息,但该事故既然已经发生,如何公平、公正地认定事故责任便成了办案法官必须解决的问题,其既要让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补偿,也要让相关的过失方接受教训,并为广大船企、船东及监造人员敲响警钟。

该院办案法官表示,监造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受伤,而船东、船企以及监造人员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时,其既可以主张由船东及船企承担相应的侵视责任,也可以凭雇佣关系,主张由船东承担赔偿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船东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第三人,即船企追讨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监造人员遇事故 船东担责理应当

无论对船企还是船东来说,新船交接都是“喜”字当头。不过,正是在这种喜庆时刻,人们的安全意识也最容易松懈,不仅容易埋下安全隐患,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案便是这样一宗在临近交船时由于放松安全管理且对危险性预见不足而引发的民事索赔案,其索赔金额超过200万元。

因捕鱼需要,2009年2月14日,浙江人陈海正式委托宁波某船业有限公司为其建造2艘钢质渔船,并派遣手脚勤快且精通技术的郑显负责这批船舶的监造工作。同年6月26日,船企将新船建造完毕并准备交付给船东陈海。

交船仪式前,郑显见建造过程中搭在船上的竹帘尚未被拆除,便主动上船准备将其取下。由于当天下过雷阵雨,船甲板比较湿滑,加上机舱盖未封闭,郑显在拆卸竹帘时不慎滑倒并直接掉进了7米深的机舱室。经医疗机构鉴定,郑显被认定为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一级护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显以雇佣关系为基本法律关系,诉请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船东陈海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46万余元。为尽快化解纠纷,同时缓解受伤就医的资金压力,办案法官想方设法搜集证据,并主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但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巨大,因而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庭审过程中,船东陈海认为,郑显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其在帮助船企取下竹帘时不慎滑倒并坠人机舱室,赔偿责任应由船企承担。同时,陈海还认为,对事故的发生,郑显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在详细分析案情后,办案法官认为,郑显是该项目的监造人员,理应充分了解船舶建造的进度及船舶结构,对机舱盖未封闭的情况也应该是清楚的,在下雨天船甲板湿滑的客观情况下,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取下竹帘时应当履行谨慎的义务,因此,存在一定的个人过失,应对损害承担10%的责任,其余90%的责任则应由雇主,即船东陈海承担。2011年2月22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判决:船东陈海赔偿郑显全部损失141.9万元中的90%,即127.7万元;对郑显的后续治疗费问题,因费用标准无法明确,该院尚未作出判决。

舱盖未封埋隐患 船企责任不可脱

针对法院的上述判决,2011年3月28日,船东陈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宁波海事法院正式起诉宁波某船业公司,认为该公司对郑显的受伤事实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该船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向郑显赔偿127.7万元。当年的合作伙伴,因一宗民事赔偿案走上了法庭,并就赔偿责任问题展开了争辩。

经过审理,办案法官认为,船东陈海明知船上部分竹帘未拆,且船舶机舱盖未封闭,仍同意接收新船,并在船舶交接过程中对雇员的安全问题疏于管理,对危险性预见不足,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在船舶交付前,宁波某船业公司在机舱盖未封闭的情况下就进行船舶交付,且交付的船舶与约定情况不符,其未能尽到必要的提醒及防范义务,为该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存在明显的过失,理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鉴于此,该院判决该船企偿付船东陈海明57万余元。

此外,虽然拿到了先期的赔偿款,但由于每天的医疗费用较高,2011年8月5日,躺在病床上的郑显再次将船东陈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海支付其后续治疗费,共计21.3万余元。对此,法官认为,此案如不一次了结,那么当后续治疗费再次发生时,郑显便需要通过继续诉讼来主张权利,并不妥当。为此,该院法官不厌其烦地做三方涉案当事人的工作,并为当事人辨法析理。近日,通过调解,三方一致同意以78万元的赔偿一次性解决该案的遗留问题。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提醒,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造人员在开展监造工作时,如果未履行谨慎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船东作为监造人员的雇主,对雇员承担不可推卸的安全管理责任,因此其为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是理所应当的;船企作为船舶建造方,在船舶交付之前应尽到必要的清理义务,保证船舶交付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如果存在过错,那么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本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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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船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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