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力解“两船”案件

2012-09-18 17:14 | 上海金融报 船舷内外


受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因船公司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拖欠船员工资报酬和修、造船违约纠纷呈现高发态势。此类纠纷涉及利益相关方众多、债务金额巨大、与民生保障关系密切,并且随着申请扣船数量的增多,海事审判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和新难题。

为此,上海海事法院对当前涉及船舶、船员案件(简称“两船”案件)的突出矛盾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若干应对措施。

当前海事诉讼新动向

2011年,全国十家海事法院共计受理案件14028件,较2010年增加了3036件,增幅达27.6%。今年仅上半年,十家海事法院就已受理案件9151件,为2011年同期的138.2%,继续呈现强劲的增长势头。以上海海事法院为例,去年全年受理案件1981件,同比上升5.5%;今年上半年受理案件112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1.42%,出现了半年收案过千的历史高点。从上述收案数据的变化来看,航运市场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纠纷多发态势可见一斑。

这些案件中呈现出“四增”特点。第一,申请扣船案件数量增长。第二,涉及船员劳务报酬增多。第三,被扣船舶拍卖艘次增加。第四,拍卖船舶成交难度增大。

由于扣押船舶以及通过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债权是最有保障也最易实现的。特别是不少船东在船舶一旦被扣后,为避免造成新的营运损失,往往都会在较短时间内主动与扣船申请人达成和解或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使船舶获释。但在航运市场不景气的当下,船东普遍资金周转紧张,有的船东因债务缠身甚至严重资不抵债而干脆“避而不见”、“撒手不管”,致使相当一部分矛盾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具体表现为:

一是船舶扣押场所难以落实。长期扣押不同于临时靠泊,若停留于锚地,受天气及海况变化影响,需要经常采取移泊避风措施,不仅安全上存在较大风险,监管上也有诸多不便。若扣留于码头,则船东无力承担高昂的码头使费。且随着船舶扣押时间的延续,该问题将愈发突出。

二是船舶维护费用难以为继。船舶作为海上浮动设施,若缺乏必要维护,天长日久的海风吹拂和海水浸泡会对船体及设备造成侵蚀,且为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机动能力,还需要经常作一些备车保养。这些日常维护保养,离不开水、电、油等物资供给保障,自然也会牵涉不小的费用开支。

三是在船员情绪难以稳定。由于已经被拖欠大量工资报酬,船舶被扣期间的工资更加无从获取,再加之日常生活所需也面临断供之虞,船员情绪极易失控。有的船员思乡心切急于离船,有的为讨薪事宜四下奔走,船舶维护处于事实上的无人看管,个别情况下还发生船员“被迫”盗卖船上设备以缓解生活困难的事件。

这些问题的存在,轻则因船舶价值贬损而可能影响船东、船员和其他诸多债权人的共同利益,重则还可能成为危及港航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化解司法困局的实践突围

受制于司法功能和资源的有限,解决上述矛盾的两把关键钥匙———“人员”(当船员不愿意继续留船承担看护责任时,需要另行找寻船员接替)和“资金”(用于支付船员工资、遣返费和扣船期间的管理、码头、物料、生活费用),均非法院所能掌控,只能通过外部求援寻求突围。为此,上海海事法院开展了一些实践探索。

此前,该院联络了多家具有一定规模、资质信誉较好的船舶管理公司,希望能够建立一种长效机制,由这些船舶管理公司专门承担船舶被司法扣押后船东拒不出现的船舶看护工作。经初步沟通,多数船舶管理公司均表示,有意愿安排替换船员上船看护及负责对船舶的日常管理事宜,管理报酬也可待船舶拍卖后再行支付,但若要其先行垫付船舶扣押期间的其他费用,则存在一定困难。基于这种情况,上海海事法院又联络了部分经营船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及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希望在资金上与船舶管理公司的人力支持形成互补。经前期沟通,银行从业务规模及商业成本考虑出发,参与的积极性有限,担保公司则通常只是对或有债务提供担保服务,一般不提供先期垫付资金的服务项目。保险机构虽有参与此项机制构建之意,但操作层面上却存在障碍。

当外部突围一时限入僵局之时,上海海事法院又转向内部挖潜。如在“秉业轮”一案中,某银行系船东的最大债权人并对船舶享有抵押权,船舶安全及变现价值高低与该银行的债权受偿程度关系密切。抓住这个关键突破口,法官向银行详细释明了经济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希望其能够考虑解决船舶扣押期间的维护费用,并在将来的拍卖价款中优先拨付清偿。因自身利益牵涉其中,银行自然态度积极。由于资金上得到了保障,部分船员领取了银行垫付的工资及遣返费后离船返乡,部分船员则愿意继续留船看管,船员稳定及船舶安全问题均随之迎刃而解。

解决“两船”纠纷应对措施

从先前实践来看,寻求外部助力的途径虽一时受阻,但“船舶管理公司”+“垫付资金注入”的模式仍不失为一条可以继续探索尝试的解题思路。比如,上海海事法院正在酝酿进一步调研商请船东行业协会设立类似“互保基金”的专项资金的可能性,当其会员单位的船舶被司法扣押后发生看护人员及费用困难时,可应船东申请由“基金”提供垫付资金支持。

同时,上海海事法院日前制定了《当前形势下加强“两船”案件审执工作,化解航运领域突出矛盾的若干意见》,就如何解决船员实际困难、落实船舶看护管理、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等,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应对措施。

例如:加强对当前“两船”案件审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情况反映和通报机制,强化立案、保全、审判、执行各环节的兼顾与协调,落实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关注因船东弃船、船厂倒闭破产、个人集资参股造船、租船合同解除等引发的纠纷案件,提高矛盾风险排查、甄别能力,做到尽早发现、快速反应、稳控在先、及时化解。

加大纠纷调解力度,可根据案件争议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劳动行政部门、海事仲裁机构、船东行业协会等多种纠纷解决渠道,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强化立案审查职能,认真执行上海高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依法及时受理船员主张工资性报酬、遣返费、社保费及在船期间伤亡赔偿的案件。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船员,依法给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缓、减、免缴的救助措施。

妥善处理通过扣押、拍卖船舶以保障和实现合法债权与兼顾困难企业承受能力、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之间的关系。要依法慎重审查扣船申请,对符合扣船条件的,迅速实施扣船措施。实施扣船后应及时与船东、船东委托的船舶管理人(船舶代理人)或船东的互保协会、保险公司等取得联系,尽可能促使其提供其他可靠担保以尽快放船,避免因船舶长期扣押导致损失扩大。

船舶被扣押后,在船员要求离船,而船东又下落不明或拒不安排、无力安排继任船员的情形下,若扣船申请人、其他债权人有能力安排符合规定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上船承担管船责任,或经法院委托,有船舶管理企业愿意承接管船任务的,可安排原在船船员离船。暂时无法落实替换船员的,应尽量做好原在船船员的工作,在满足船舶看管期间必要配员标准的前提下,安排部分船员继续留船管理船舶,管船报酬参照合理标准执行。船舶扣押期间为看管、维护船舶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从船舶拍卖价款中先行拨付。

被扣船舶原船员离船时,船东下落不明或船东无力承担欠付工资和遣返费的,可协商其他有能力的债权人先行垫付。无法全额垫付的,应设法先满足遣返费发放需求。

在船舶拍卖款分配过程中,注意正确界定共益费用、船员工资等优先性债权、船厂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和普通债权的范围,并处理好依法定清偿顺序分配与当事人自愿下的利益平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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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海海事法院两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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