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基金不服判决将上诉熔盛重工

2013-01-14 08:43 | 上海商报 船厂动态


 

2012年曾备受市场关注的A股市场首起要约收购维权案,在2013年元月迎来了一审判决。兴业全球基金昨日发布公告称,接到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其起诉江苏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纠纷案诉求被一审驳回。但兴业全球基金表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将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纠纷起于全柴收购案

关于该事件,还需从2011年4月底说起,当时国内最大的民营造船企业熔盛重工,与安徽省全椒县政府签订协议,以21.49亿元受让全柴集团100%股权,后者持有上市公司全柴动力44.39%的股份。按照规定,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超过30%,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为此,熔盛重工以16.62元/股的价格,向上市公司剩余近56%的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报告。

但2012年8月,熔盛重工以“宏观经济不景气”为由中止要约收购,致使全柴动力股价短时间内暴跌40%以上,这让潜伏其中套利的机构投资者损失惨重,其中就包括兴业全球基金。2012年9月,兴业全球以熔盛重工在要约收购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义务为由,将熔盛重工告上法庭,索赔1637万元。2012年11月5日,该案首次开庭。

法官驳回诉讼请求

据兴业全球基金方面透露,在判决书中,法庭将本案的争议点总结为: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以要约生效为前提;第二,被告熔盛重工是否存在缔约过失及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第三,被告熔盛重工要约收购中的行为与原告兴业全球基金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有,损失如何确定。

在判决中,兴业全球基金认为,“法官认可了我方关于第一争议点的看法,即,缔约过失责任不需要以要约收购生效为前提,当《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发出后,双方即进入缔约过程。该《要约收购报告书》虽未生效,具有相当不确定性,但双方通过证券交易平台表达了要约收购亿元,已进入订立合同的准备过程,熔盛重工的先合同义务已经产生。”

兴业全球基金同时强调,“虽然法官没有支持我方在其余争议点中的观点,并最终驳回了我们的所有诉讼请求,但我们认为,熔盛重工必须履行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即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善意磋商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

理由是,熔盛在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相关批准文件后的长达将近一年的时间内,并没有将其上报中国证监会,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善意磋商义务与第(三)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在将近一年的时间段内,具有隐瞒收购进展实际情况、隐瞒其对“其他补正相关问题”的准备情况等与要约收购相关的重要事实的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与第(三)款的诚实信用原则。

但对此,熔盛重工代理律师解释称,在证监会要求补正的资料中,关于收购项目的产业布局规划等资料长期没有撰写完毕,导致熔盛重工一直没有向证监会递交补正材料。

最终结果尚存变数

目前看来,双方的纠缠还将继续,最终结果还存在一定的变数。不过,在A股市场中,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对簿公堂的事情也有发生,只是基本没有成功的案例可供参考。就如,2008年时,大成基金曾针对ST银广夏的虚假陈述提起诉讼,要求ST银广夏赔偿其损失合计2.46亿元。然而,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不予支持。

此外,兴业全球基金人士昨日表示,在案件起诉、上诉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获得赔偿,所有赔偿资金将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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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熔盛重工兴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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