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推迟船舶氮氧化物排放限制生效时间表
2013-06-28 16:40 | 国际船舶网 船舷内外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已投票通过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录四中Tier III氮氧化物排放限制生效时间,从2016年推迟到2021年。
这一推迟提议是由俄罗斯发起的,并得到了波兰、希腊、塞浦路斯、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的拥护。俄罗斯的提议虽然以微弱多数获得通过,但遭到几个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强烈反对,他们要求国际海事组织重新考虑这一决定,美国甚至还保留了改变生效时间的权利。国际海事组织的这一决定,需要在下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上再次表决,预计会议将在2014年3月份举行,并有提前举办的可能。
该决定受到了T&E和其它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反对,他们要求欧盟采取自己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措施。
国际海事组织Tier III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标准在2008年被采纳,将对2016年之后建造的船舶生效,用于国际海事组织指定的地区如排放控制区。目前北美沿海就是这样一个地区,波罗的海则有望成为下一个排放控制区。Tier III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标准比目前的Tier II标准低75%左右。
美国和加拿大已采用立法的方式,将相当于国际海事组织Tier III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标准用于北美排放控制区,并定于2016年生效。但美国环保署的这项规定只适用于悬挂美国船旗的船舶,一旦国际海事组织Tier III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标准延期执行,不排除美国环保署扩大其标准适用范围的可能性。
加拿大监管当局则加入了“变更日期”的条款,一旦国际海事组织更改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录四的生效时间,可以使自己的Tier III标准生效时间与后者同步。
而欧盟从未有过自己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一直依赖国际海事组织法规控制远洋船舶的氮氧化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