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将置外国班轮公司于不利地位
2013-08-12 16:37 | Lloyd's List 船舷内外
据外电报道,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KPMG)日前表示,“营改增”可能将置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外国班轮公司于不利地位。由于直接经营船舶并提供航运服务,中国承运人更可能从“营改增”中获益。KPMG中国公司税务部合作伙伴负责人Khoonming Ho表示,外国班轮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可能因本身不经营船舶而被视为代理,因此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Ho指出,过去外国班轮公司在很多情况下都在中国免缴营业税,“营业税基于净收入,例如,在中国的子公司从货主处收到1亿美元,全额上交经营船舶的外国母公司,这样其净收入为0,因此不用上税,而在增值税方面,这样的情况不适用”。目前,超过90个国家都和中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取消营业税和增值税,Ho认为,目前的“营改增”可能与上述协定相冲突。现在,地中海航运(MSC)、法国达飞(CMA CGM)和商船三井(MOL)已开始对在中国大陆收取的费用征收6%的增值税,马士基航运(Maersk Line)则将收取增值税的时间推迟至8月14日,中海集运(CSCL)也向货主收取6%的增值税。Ho还表示,尽管有0税率的优惠,中国承运人也可能无法完全获益,因为“营改增”的实施目前还不健全。他介绍,在实践中,一些公司可以申请备案,在实施细则澄清前享受0税率,但“在一些地方,由于备案流程不清晰,申请人也可能无法获得0税率,或者需要准备大量文件来支持申请,而结果也不确定”。Ho建议,被界定为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努力向当地税务机构争取税收豁免。Ho总结说,“‘营改增’对单个公司而言是好是坏还不一定,这依赖于公司的规模和议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