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转型升级二十条意见雪中送炭
2013-09-02 16:42 | 交通运输部 船市观察
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通过,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从运力调控、转型升级、市场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水平五个方面制定二十条意见,积极应对当前航运业面临的严峻形势,促进国内航运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意见内容很实,操作性强。
经济增长放缓、运力严重过剩、运营成本增加……国内15家航运类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合计亏损38.9亿元,仅有3家实现微利,整体资产负债率达66.4%。航运市场面临严峻困难和挑战。对此,部党组高度重视。二十条政策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改善市场运力结构、促进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节能减排、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使落后运力退出市场,航运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增长,市场专业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
发挥市场作用 加强政策引导
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介绍,《意见》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效应对当前航运市场严峻形势的需要;二是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三是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要求;四是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
据悉,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今年以来,形势进一步恶化。上半年国际干散货运价指数(BDI)平均值仅相当于2008年的13%;国内典型航线(例如秦皇岛—广州)运价不到2008年平均运价的一半。航运企业运营成本居高不下。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燃油价格上涨幅度达67.6%,船员薪酬上涨幅度达40%。根据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监测,第二季度干散货运输企业亏损面近六成。目前,金融机构已将航运列入高风险行业,航运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全行业面临着生存危机。
同时,航运业运力过剩矛盾突出,结构不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低。企业自身竞争力不强,数量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创新能力弱。航运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不高,船舶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也有待提高。这些都需要政府引导行业推进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
当前,交通运输部正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意见》的出台体现了交通运输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解决航运企业困难、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工作成效。《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促进航运业健康平稳发展和转型升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减存量控增量 化解运力过剩
“化解运力过剩矛盾,需要多管齐下,从 减存量、控增量 入手。”宋德星说,在减少运力存量方面,关键是淘汰一些高耗能、安全水平低的老旧船舶。《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对航运业提出鼓励老旧船舶提前报废更新、优化船队结构、提高航运竞争力等要求。航运业要抓住机遇,积极落实方案中的相关政策,促进健康发展。
在优化运力结构方面,《意见》提出,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减少运力存量,调整延续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严格执行以船龄为标准的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同时,《意见》鼓励建造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引导沿海干散货船有序发展,继续严控国内沿海和长江干线客运、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调控国内运力增量。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运力发展自律,对船东协会组织航运企业开展的封存现有运力等措施,港航、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给予支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陈爱平表示,海事部门将积极配合做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的提前报废、船型标准化工作,重点在船舶登记、检验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在封存船舶的停泊地点选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减免以及监管和服务方面提供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国际航行的老旧运输船舶和低标准船舶的监管力度,将重点船舶跟踪制度延伸到外国籍船舶。同时,积极开展新法规和新检验规范的制定工作,重点是发展节能环保船型。
拓展新增长点 促进转型升级
“针对当前航运业经营困难、发展粗放问题,我们一是着力从支持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提高市场准入标准的政策,引导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二是培育、有序推进邮轮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海峡两岸航运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促进航运业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加快推进航运业安全绿色发展,重点是稳步推进LNG(液化天然气)在航运业的应用,加强船舶能效管理。”宋德星告诉记者。
例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方面,《意见》提出,将国内沿海省际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由2000总吨提高到5000总吨,并相应提高内河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
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意见》提出,培育、有序发展邮轮运输,允许中资方便旗邮轮沿海多点挂靠。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航运相关政策,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推进海峡两岸航运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允许经批准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捎带两岸中转货,支持开辟两岸四地邮轮航线。
加强市场监管 创造良好环境
做好市场监管,是为航运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帮助企业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
《意见》明确,落实取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购审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等行政许可。进一步研究提出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陈爱平表示,海事部门将积极做好取消海事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通过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确保海事管理事项不断、不乱。同时,继续研究精简现有海事行政审批事项,还权于市场,近期将再取消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的任职审批、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等7项海事行政审批项目。
宋德星介绍,在取消行政许可、增强市场内生动力的同时,交通运输部还将依据法规采取建立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确报备及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强制代理治理、集装箱班轮公司联营的涉嫌垄断调查和处理,支持船东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码头靠泊安全监管等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后动态管理。
《意见》提出,逐步健全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诚信管理制度和经营资质预警及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采取精确报备模式。
规范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
“暂停执行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国内除渤海以外港口前船上污染物清理规定,由船舶根据船上污染物存贮舱容情况,自行选择污染物的清理港口,这样可避免国际航行船舶挂靠国内多个港口时被重复多次收取污染物清理费用。但船舶仍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的法规规章清理船上污染物。我们正组织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调整。”陈爱平说。
该举措只是减轻企业负担的诸多措施之一。
“当前企业经营困难,规范相关服务收费,能够帮助企业克服资金压力,渡过难关。”宋德星介绍,交通运输部结合当前开展的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一步研究了涉及航运的相关收费;8月29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宣布了清理规范一批水上涉及航运企业、营运船舶的收费项目。
《意见》提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船舶证明签证费等6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落实工作。清理规范不合理的相关服务收费,取消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国内港口前船上污染物清理费等5类7项收费。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做好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标准下调20%的落实工作;各港口不得与外贸班轮公司签订协议,并收取装卸速遣费用。规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收费,将船舶交易服务费与船舶交易价格脱钩,改为按次定额收取服务费,并限定额度。
据悉,今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海事部门取消船舶证明签证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部海事局将在做好落实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取消其他涉及相关单位收取航运企业或船员费用的海事行政文件,并重点清理因海事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导致第三方向航运企业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项目。
强化服务措施 提高质量水平
“航运业健康发展需要港口、引航、政府管理部门等相关方面的支持和良好的服务。我们从加强市场信息引导、提升港口服务和引航服务、改进行政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强化服务,为航运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宋德星说。
在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意见》亮点颇多。例如,加强市场准入审批后的事后监管。完善水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推行网上行政许可、备案和证书统一管理。简化管理程序,在现有缴存保证金、商业保险两种方式外,试点实施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的无船承运经营者责任担保制度。对于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实行通过一次体检,同时颁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两种证书。
《意见》还提出,加强信息引导服务,加强航运市场动态监测和水运经济运行分析,定期发布运力等市场信息。推进口岸便利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口岸服务效率。推进“阳光引航”,建立引航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另外,《意见》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及港航管理部门、海事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研究出台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据悉,针对《意见》提出的提高引航服务水平,部海事局提出了细化措施,尤其是在逐步取消海进江内贸船舶强制引航方面。部海事局决定放开长江太仓港以下水域五星旗海轮进江引航相关工作,取消对五星旗海轮进出太仓港强制引航要求,提高船舶通航和港口运营效率,进一步降低五星旗海轮进出太仓港港口收费;实现省、部提出的“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到哪里,江苏沿江港口海港待遇享受到哪里”的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