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2013-09-09 08:14 | 国际船舶网 船舷内外
工信部日前发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从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等方面对船舶企业提出了多项准入要求。
意见稿提出,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5吨标准煤;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3%。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企业的生产设施布局和资源配置应满足现代造船模式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车间和仓库。企业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
附件:
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加快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二)[支持方向]国家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性质]国家对船舶建造企业发展实施分类指导,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企业可按自愿原则进行准入条件的申请,满足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支持。
(四)[适用范围]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3000标准)要求的一级钢质船舶生产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船舶工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准入条件和CB/T 3000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下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二、基本要求
(五)[法人和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七)[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八)[生产用地]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九)[生产设施]企业的生产设施布局和资源配置应满足现代造船模式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车间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十)[生产设备]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涂装设施与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一)[计量检测]应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二)[总装造船要求]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主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主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三)[生产管理要求]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四)[生产设计能力]应设有独立的设计机构,具有现代船舶生产设计能力,能够按区域/阶段/类型供图,提供各作业阶段完整的物量、工艺、工时、纳期等信息。
(十五)[信息化管理]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至少包括:船舶产品数据库(PDM)、企业资源数据库(ERP)、工时/物量基础数据库等。使设计数据、生产资源数据、物流数据等信息在统一的平台上能够共享。
(十六)[生产技术指标]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5吨标准煤,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5%。各项指标评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执行。
五、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十七)[技术创新]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3%。
(十八)[产品符合性]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相关的国际公约、规范、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九)[产品检验要求]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按照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认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
(二十)[售后服务]应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六、人员要求
(二十一)[企业领导]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和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二十二)[技术人员]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检验和检测人员。
(二十三)[技术工人]应具有与生产规模和所建造的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二十四)[专业管理队伍]应建立企业发展规划、经济分析、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七、质量保证体系
(二十五)[管理体系]应按ISO 9000系列标准或GB/T 1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二十六)[质量管理制度]应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并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外包(外协)管理制度等。
(二十七)[质量机构和人员]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设有独立产品质量质检机构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归档保存船舶建造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交付时应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八、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二十八)[安全生产]企业应按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一级达标证书。
(二十九)[环境管理]企业应按ISO 14000系列标准或GB/T 14000系列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废水、粉尘、废气、噪声等的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十)[职业安全卫生]企业应按OHSAS 18000系列标准或GB/T 28000系列标准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为企业员工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提高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三十一)[社会责任]企业应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九、监督管理
(三十二)[公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经省级船舶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核查,定期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列入公告的企业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三十三)[地方管理部门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准入条件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企业准入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相关组织、机构职责]船舶工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船舶建造企业准入工作。
十、附则
(三十五)对本准入条件的第五至第十一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应按照CB/T3000标准对一级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十六)本准入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三十七)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十八)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