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造船产能亟待制定界定标准

2013-09-29 16:31 | 中国船舶报 船舷内外


我国船舶工业近年来遭遇严重的市场低迷,新造船订单极度匮乏、价格一降再降,船企手持订单持续减少,全行业盈利水平大幅下滑。究其原因,既有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外患”,也有造船产能尤其是落后产能严重过剩的“内忧”。遏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已成为我国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不过,如何界定船舶工业的落后产能,长期以来似无定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政策标准,不仅使得相关造船企业不愿承认自己属于落后产能,行业主管部门也难以判定,长此以往,将使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受到极大的阻碍和滞缓。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标准难定优劣。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尽快制定相关标准,这也是我国船舶工业多年来在有关产能调整过程中,一直未能破解的一道难题。记者观察到,今年年初以来,国务院两次发文,取消和下放167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以逐步减少和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由此,指望以行政许可方式淘汰落后产能,今后恐将难以实现。而遵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制定出台淘汰落后造船产能的硬性政策,势在必行,也刻不容缓。对此,船舶行业可以借鉴我国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等行业近年来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方法,尽早制定相关标准,以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进度。

界定所谓落后产能,可以从规模上入手。我国造船总量近年来虽然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但产业集中度仍然相对较低,产业结构不合理,“规模小、布局散”。这不仅导致造船行业资源利用率较低,而且造成粗放式经营局面长期难以扭转,增加产业结构调整的困难。对此,国内钢铁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经验可以借鉴。国家从“十一五”开始就规定,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均属于淘汰范围。根据这一标准和要求,到2011年年底,我国已淘汰落后炼铁产能7200万吨、落后炼钢产能2500万吨,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效。

诚然,造船行业是以定制化生产为主的,用户需求极为复杂多样,单纯以规模来界定其产能落后与否,或许可能不利于部分企业的“小而精、小而专”发展战略。那么,也可以从技术工艺上来进行兼顾界定,在造船企业的总装造船模式、生产管理方式、生产设计能力、信息化管理模式、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相应指标,从而起到较好的厘清作用。我国有色金属、水泥、轻工行业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淘汰落后产能的,这同样值得造船行业借鉴。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从经营资质、生产设施条件、建造技术能力、技术创新和产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特别是在生产技术指标方面给出了具体的“硬”指标,在为造船企业设置了一道准入门槛的同时,也为界定何为落后产能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业内人士期待这一新规能够早日正式出台并得到有效落实,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进度,从而推动全行业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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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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