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运业违约率大幅上升

2009-07-01 08:54 | 国际船舶网 船市观察


    法制日报 一场金融寒流牵动着整个航运市场的神经:大量的期租、光租船舶被退租;一些船公司选择推迟或取消订单、闲置运力、撤销合并航线等方式过冬;部分航运企业单方取消造船订单,给船厂留下一批烂尾船;一些航运企业陷入复杂的三角债而不能自拔……

  为了减少损失、规避风险,有些市场主体甚至不惜违法逃废债务,产生大量的海商合同纠纷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直言,金融危机影响下,进出口贸易和船舶租用、船舶买卖与建造方面违约率大幅上升,产生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给海事审判工作带来新挑战。

毁约成海事纠纷最显著特征

  目前,航运市场变化引发的海事纠纷特征是毁约和逃废债务。刘贵祥介绍说,纠纷类型主要集中于运费拖欠、提前退租还船、船舶买卖与建造等合同纠纷。

  在贸易、航运市场不景气的形势下,由于贸易进出口企业融资困难,拖欠运费成为较普遍的现象,航运企业应收账款风险加剧。

  为了减少损失,实现运输业务的正常运作,航运公司集中对拖欠运费进行清欠。一些签有长期包运合同或订舱的贸易商,由于市场运价急剧下跌,拒付运费,要求修改合同,与船公司重新协商降低运价,由此产生的运费纠纷不断增多。

  前几年航运业高速发展,致使船舶需求急剧增加,引发租船经营热。很多船舶经营公司采用低价租入、加价租出的方法谋取差价利益,引发租船行情不断上涨。在租船市场行情急剧下跌之时,承租人因无法承受高租金而选择违约退租还船,由此引发的租船纠纷急剧增多。刘贵祥说。

不少企业为自救故意违约

  利益对抗性这是海事合同纠纷呈现的较强特性。刘贵祥说,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许多合同的履行都与合同一方的生死存亡相关。由于订立合同时市场处于较高价位,而行情下跌造成的损失之巨已远远超出合同履约方可以承受的程度,由此导致合同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一方不得不选择故意违约作为救济手段。

  据介绍,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512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针对这一原则,刘贵祥特别强调说:这并不意味今后可以放心大胆地予以适用,而是要注意全面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严格适用,防止滥用,特别要注意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金融危机形势下,要立足于我国当前应对经济问题的全局利益和基本方针,仍以严守合同为原则,情势变更只是例外,以坚决维护合同法基本秩序为大局和前提去实现个别案件的利益均衡,防止在社会上或行业内造成类似发生危机就可以不遵守合同的错觉,增加社会不诚信因素,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战略背道而驰。

活扣押方式既原则又灵活

  就诉讼保全,刘贵祥要求,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讼保全申请,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逃避债务的企业涉诉后转移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对可能逃匿的负债企业股东和高管,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边控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债务人逃匿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刘贵祥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防范一些企业利用离岸公司或有限责任的形式重新注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海事审判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审理航运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在工作方法上要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刘贵祥要求各海事法院,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扣押国内船舶时,对债权人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采取活扣押的方式允许船舶继续营运,帮助负债企业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应当允许国内大型品牌航运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时以信誉担保的形式提供反担保,减缓企业资金流转压力。

加强司法建议防范航运欺诈

  刘贵祥说,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要增强应对新形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向海事主管行政部门和外贸、航运企业提供司法服务。

  具体说来,应积极向海事、外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非法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人实施行政处罚,重点防范境外皮包公司向境内出口方非法签发提单,伙同国外买家骗取出口货物的行为。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许多企业迫于生存压力,可能采取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会不断产生一些新类型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审判指导,包括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及时研讨海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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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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