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
2014-02-25 17:02 | 航运交易公报 船舷内外
2009年6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20号公告,自6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过渡期为45天;2010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40号公告,自10月1日起实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过渡期为60天;2012年12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65号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去年10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64号公告,宣布进一步完善2009年8月实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自2013年11月15日起生效,过渡期3个月。
自此,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进入精细化模式,2月15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正式实施。实施过程中,班轮公司提出一些疑问,如精细化备案目的何在?海运附加费的变化为何也需备案?备案机构如何保证不利用、不泄露运价资料?如何避免无心违反备案规定而遭受处罚……《航运交易公报》记者搜集班轮公司最为关注的五个问题,请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相关负责人予以解答。
问:有班轮公司反映,对于主要经营欧洲和北美航线的公司来说,虽然也存在运价过低问题,但远未达到“零运价”甚至“负运价”地步,价格倾销行为在近洋航线相对更普遍。那么,要求运价精细化备案的目的何在?
答:运价精细化备案是相对于初期的幅度备案而言,初期的幅度备案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便于实行管理,有利于系统衔接;便于班轮公司在航运低谷期抱团取暖,主动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规范极端价格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应对了航运市场剧烈波动带来的挑战。
运价精细化备案是《国际海运条例》的本质要求。《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八条、《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7、18款和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64号公告均有关于运价备案的明确规定。因而,运价精细化备案是为维护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环境,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2009年实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而实施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运价精细化备案对保障合法利益,避免垄断价格和市场恶性竞争,维护航运市场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范“零”、“负”运价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国际海运条例》在允许班轮公司之间运价协议备案的同时,提出加强对班轮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只有规范的市场,才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
在世界海运市场下滑及中国行政审批权下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外部环境下,加强运价备案制度,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备案运价生效期的约束,对积极应对航运市场不景气及由此产生的运价剧烈波动、不规范操作、恶性竞争、变相垄断等现象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运价精细化备案模式经长期研究、充分调研,并广泛征询班轮公司的意见后正式推出。与2009年实施的幅度运价备案相比,核心内容为取消公布运价幅度。在幅度运价备案中,存在个别备案义务人备案运价幅度过大、逃避监管的现象,运价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方面存在偏差,不能真实反映市场情况。运价精细化备案模式取消了运价幅度,提高了备案数据的准确性,避免了个别班轮公司夸大运价幅度逃避监管,为维护班轮市场的公平环境,严肃运价备案制度,加强航运市场监管提供了基础。
运价精细化备案制度非中国独有,美国联邦海事委员运价备案制度已执行多年,美国航线运价始终保持稳定,相比之下,其他航线由于监管不到位,运价波动较大,对班轮公司及货主企业都带来较大伤害。
问:有班轮公司表示,海运附加费只是班轮公司与货主/货代企业双方彼此达成的商业行为,无需监管机构干涉。为何附加费也需要备案?
答:运价精细化备案同时服务于国际贸易,对价格有明确的描述,对市场价格行为依法进行约束,对附加费项目合理进行识别、规范,对货主企业是一种保护,船货双方良好的合作是航运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前提。
海运附加费为班轮公司在实际运输过程中,为弥补由于船舶、货物、港口及其他种种额外成本,临时征收的费用。近年来国际班轮市场运力过剩,竞争激烈,部分班轮公司为揽货,一方面,极力压低运价竞争;另一方面,毫无顾忌地提升海运附加费,长期征收附加费,引起货主企业的强烈反应。部分班轮公司混淆运价与海运附加费之间的区别,甚至出现了“零”、“负”运价揽货的现象,对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了损害,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64号公告明确报备运价包含海运运价和相关海运附加费(含码头作业费)。同时表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公司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国际公约或行业惯例确定。班轮公司应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因而,包含海运运价和相关海运附加费的运价精细化备案对保障中国外贸运输的需要,促进中国海运强国战略,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都是十分必要的。
问:班轮公司反映,运价备案系统会对协议运价进行签约客户比对,只有与货主企业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才能进行报备,这一规定是否过于严格?
答:这一规定并非是为运价精细化备案专门制定的。实际上,实施运价精细化备案是完全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的。
《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第十九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事实上,在实施运价精细化备案之前,有班轮公司与一些在国内没有无船承运人资质、并未办理提单登记的货代企业进行合作,扰乱了市场秩序。实施运价精细化备案后,运价备案系统会进行签约客户比对,对于那些尚未拥有资质、但已经在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企业而言,一方面,可以加速其办理正规资质,从而可以进行后续的正常业务;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市场,更好地监管市场。
问:运价可以说是班轮公司最核心的商业机密,在实施运价精细化备案后,上海航运交易所如何保证备案运价不被利用和泄露?
答:运价备案制度是根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市场监管制度,备案数据由交通运输部决定其用途,目前尚未收到备案数据可作他用的通知。
2009年全国范围运价备案制度实施以后,备案义务人已开始备案公布运价幅度和涉及商业机密的协议运价。相关公告均对备案受理机构的保密行为有明确要求。
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唯一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同样具有严格的保密条例和制度机制,在商业保密方面做出了郑重承诺,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上海航运交易所坚持“保密、服务、公平”三项原则,保守班轮公司商业秘密,提供技术保障功能,为航运市场服务,切实担负起交通运输部赋予的法律义务。
事实证明,全国范围运价备案制度实施五年来,对市场运价和行业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上海航运交易所在运价备案受理过程中,很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义务,并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问:由于市场时刻处于动态变化中,协议运价可能会出现更改等因素,班轮公司如何避免在无意情况下出现违规进而面临处罚的情况?
答:通过初期的幅度备案,许多班轮公司已经以协议运价方式备案运价,实行运价精细化备案模式时机比较成熟,也顺应了班轮公司的要求。运价精细化备案要求班轮公司对所在国法律义务的高度重视,实行必要的系统对接,由于各班轮公司公司系统的差异,备案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备案中心将着力为班轮公司备案提供技术保障服务,并加强操作培训。
运价精细化备案后,上海航运交易所接收到的备案信息由备案系统自动受理和比对,并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和公告要求,严格遵守公布运价提前30天、协议运价提前24小时备案等规定,以切实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协议运价由于动态变化出现变更的情况同样须满足提前24小时备案要求,以防止出现诸如船开后定价等不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