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造船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2014-07-28 08:07 | 国际船舶网 国内造船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福建省日前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到2015年末,福建省品牌特色海洋工程辅助船年产量超过80艘,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占有率达20%以上。
贯彻落实国务院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意见(摘 要)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我省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意见》,现摘要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产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到“十二五”末,国内市场保持稳定增长,国际市场份额稳中有升,通过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骨干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船舶工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产能和市场基本相适应。至2015年末,我省品牌特色海洋工程辅助船年产量超过80艘,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占有率达20%以上。
(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具备全面满足国际有关新规的中小型三大主流船型自主设计能力,具备建造中型海洋钻井平台(含自升式、半潜式)能力,具备改装大型海洋工程储油罐FPSO能力,具备建造目前世界上最大的8500卡汽车滚装船和远洋渔轮能力。海洋工程装备产值占船舶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力争本省船用配套件装船率达到20%以上。形成4个以上海洋工程辅助船、大型汽车运输船、豪华游艇、中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等自主设计品牌产品。
(三)发展质量不断提高
重点骨干企业基本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达到70%以上。造船效率达到15工时/修正总吨,平均钢材一次利用率达到90%,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
(四)海洋保障能力有效提高
邮轮、游艇、远洋渔船、海洋工程装备辅助船及中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的研发、制造能力明显提升,能适应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需要。行政执法和公务船舶装备水平明显改善。救助船、打捞船升级换代,海上维权执法、航海保障和海洋船舶维修、综合急救能力有效提高。
(五)产能结构明显改善
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产能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企业产能结构得到调整,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企业转型转产效果显著,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产业布局更加合理。
二、主要任务
加快技术创新,突破技术瓶颈;改善需求结构,发展高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稳定国内外市场份额,拓展对外发展空间;加强企业管理创新,强化行业服务功能
三、政策措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船舶工业发展的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国发﹝2013﹞29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3号),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引导企业加大技改和研发投入
1.推动一批重点产业项目列入中央新增投资计划,对列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与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时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2.整合省直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按照“部门管理、集中投入”的原则,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技术改造。支持发展滚装船、海洋多用途工作船、邮轮、游艇、特种船舶和优化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三大主力船型,支持船舶配套产品发展,推广现代造船模式和新技术、新工艺等。
②、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技术创新。组织实施船舶企业技术提升诊断辅导,提高船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船舶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推进与国内外科研机构设立联合设计中心,推广现代造船新模式,促进技术升级,三大主力船型和两大特种船型以及船用配套设备的技术研发优先列入相关省科技项目计划或省产业技术创新重大专项。
(三)控制新增产能
1.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造船、修船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船台、船坞、舾装码头)项目,组织对船舶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
2.严把市场准入关口。按照国家颁布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CB∕T3000-2007)开展全省船舶企业的评价工作。未经省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定或满四年未经复审评价的企业,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海事、船检部门不予受理相关业务。不具备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的企业,实行退出机制,关停并转。
3.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加快实施城市老旧船厂搬迁。调整中小船厂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和船舶海洋工程装备配套业。鼓励有条件的机械制造企业开发海洋工程装备配套产品。
(四)推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重点推进马尾造船、东南船厂、厦船重工、福宁重工、白马船厂、长兴船舶及福建豪氏威马等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快速发展,加快企业主流船型的升级换代。推动福船集团与华东、冠海、华海等船舶企业的合作与重组。重点发展海洋工程辅助船、自升式海洋钻井平台、半潜式电推居住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开发军用船舶、液化汽运输船、邮轮、游艇、大型汽车滚装船等高技术船舶及海上行政执法船等特种船。在保持拓展海工辅助船品牌优势的基础上,着力打造半潜式电推居住船、8500卡汽车滚装船及邮轮、游艇等一批自主品牌。为建设国家级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打好基础。
(五)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重点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和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13﹞588号)精神,积极推进以骨干造船企业为龙头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高端产品制造能力,鼓励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进行产业链整合。鼓励中小型船舶企业面向细分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在优势领域形成特色和品牌。引导配套企业和中间产品企业,以资本、产品为纽带,加大专业化重组力度。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金融扶持,完善相关土地政策,支持兼并重组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鼓励并购重组企业管理创新,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六)支持船舶更新改造
1.鼓励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调整延续实施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鼓励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提前报废并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的绿色环保型船舶。
2.支持行政执法、公务船舶建造和渔船更新改造。支持海上行政执法船舶以及救助打捞等公务船舶建造,支持航海保障设施、设备的配备。支持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落实、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对海洋渔船建造和更新改造给予资金补助、贴息贷款。
(七)加大信贷融资和创新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船舶工业重点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等的贷款资金投放力度。重点支持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骨干船企;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船舶出口,优化船舶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政策,创新担保方式,简化办理流程,鼓励开展船舶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