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盛重工16.8亿元大案始末
2014-11-12 11:47 | 人民法院报 船厂动态
图为熔盛重工要约收购违约案庭审现场。
2012年8月,由香港上市公司中国熔盛重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国内最大的民营造船企业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熔盛重工)弃购全柴动力股份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例要约收购违约案。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涉案标的额达16.8亿元,创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诉讼标的额之最。
为公开公正审理好这起关系民营企业和政府合法权益,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新类型大案,安徽高院精心部署,组成五人合议庭,首开高级法院一审商事案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先河。
经过合议庭十多个回合的悉心调解,三方当事人僵持三年之久的纠纷终于在2014年8月圆满和解,6.3亿元资金得以盘活,缓解了企业经营困境,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和政府的合法权益,达到多赢的结局。
弃购震动资本市场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柴集团)是安徽省一家以内燃机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由全椒县政府持有100%股权,旗下拥有上市公司全柴动力等数家子公司,在地方经济中具有支柱地位。
2011年3月,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产权交易中心)受全椒县政府委托发布《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公告》(以下简称《转让公告》),转让全椒县政府持有的100%股权,挂牌价格为21.48亿余元。
2011年4月,熔盛重工与全椒县政府签署 《产权交易合同》,熔盛重工将受让全柴集团100%股权。因全柴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全柴动力44.39%股权,导致其拥有全柴动力的权益超过30%,触发了要约收购30%的红线。熔盛重工因此向全柴动力其他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书,拟以16.62元/股的价格收购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55.61%的流通股权,总收购金额为26.19亿元。
为此,熔盛重工向安徽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竞买保证金6.3亿元,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缴纳5.24亿元,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2011年6月,熔盛重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熔盛重工在3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国资委、商务部相关批复文件材料。
2011年8月,熔盛重工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批复文件。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熔盛重工一直未上报材料。
2012年8月,离国资委批复文件有效期截止日仅剩9天时,熔盛重工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于3天后取回申请材料,终止要约收购计划。这表明熔盛重工放弃收购全柴动力股权的态度,也预示着这场跨越了1年多的收购以失败落幕。
弃购消息一出,投资者迅速作出反应。回望2011年3月,全柴动力公告股权挂牌拍卖前2日,股价曾火箭一般蹿升至阶段最高价21.96元/股。当熔盛重工宣布放弃“婚约”,全柴动力2012年8 月复牌,开盘即一字跌停,当天报收8.71元/股,与要约收购价16.62元/股相差近8元。全柴动力股价短时间内连续暴跌,使得部分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其中不乏机构。2012年9月,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熔盛重工提起了诉讼,理由是熔盛重工严重违反先合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熔盛重工赔偿兴业基金持续投资200万股全柴动力所造成的1637万元的损失。
这起因熔盛重工毁约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兴业基金的诉讼请求。
兴业基金不服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了兴业基金的再审申请。
熔盛起诉讨要“聘礼”
熔盛重工为了收购全柴集团,支付了两份巨额“聘礼”。 一份是交到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的6.3亿元保证金;另一份是在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交纳的5.24亿元履约保证金。
2012年11月,熔盛重工悄然收回5.24亿元保证金。
熔盛重工试图与全椒县政府协商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收回存放于安徽产权交易中心的保证金6.3亿元及相应利息,但未果。
2013年7月,熔盛重工将安徽产权交易中心诉至安徽高院。同年10月,又重新提交民事诉状,增加全椒县政府为被告,提出依据《转让公告》及《产权交易合同》,安徽产权交易中心及全椒县政府应退还熔盛重工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请求法院判令安徽产权交易中心、全椒县政府退还股权竞买保证金6.3亿元及相应利息;由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其实,在2013年1月,熔盛重工致函说服全椒县政府,已从6.3亿元保证金中借回3亿元,用于公司救急。
面对熔盛重工对簿公堂讨要保证金和利息,全椒县政府于2013年11月提起反诉。
全椒县政府反诉称:双方合同生效后,熔盛重工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等义务,又于2012年8月向证监会申请撤回了向全柴动力股东发出收购股份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构成严重违约,给全椒县政府及其控股的全柴集团、全柴动力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熔盛重工缴纳的保证金6.3亿元归属全椒县政府;熔盛重工向全椒县政府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及赔偿损失4.27亿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刷新诉讼标的纪录
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本诉、反诉标的额合计16.8亿余元,刷新了安徽高院审理案件诉讼标的额纪录。
巨额诉讼标的背后,是几年积压而成的重重矛盾和企业经营困窘。就在熔盛重工提起诉讼之时,网上曝出这家企业发生大规模讨薪事件。《南方周末》随即刊发长篇报道《最大造船民企的生死困局,2000亿授信付不起1亿欠薪》,披露熔盛重工资金链紧绷,订单锐减,经济增速下降。熔盛重工在安徽省合肥市投资设立的熔盛机械等“熔盛系”子公司,经营也出现困难。而熔盛重工要约收购耗费16个月无果,致使全柴集团持有的全柴动力股权市值损失惨重,早已经做好的企业改制方案亦因此停滞,无疑影响了企业发展。
案件的审理及处理结果攸关地方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并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合肥、滁州两市政府也通过多种方式向安徽高院反映情况,请求妥善处理纠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安徽高院院长张坚对这起新类型大案尤为重视,明确要求合议庭依法妥解纠纷,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为确保公正、妥善审理案件,安徽高院副院长汪利民悉心组织、指导,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决定组成五人合议庭,由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李令新担任审判长,副庭长、资深法官霍楠承办案件,同时考虑到该案涉及资本市场监管操作,社会关注度较高,选择了一名具有证券投资专业背景和一名具有新闻工作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在全国首开高级法院审理一审商事案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先河。
创新审判力促公正
2014年1月26日上午,安徽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到庭参加诉讼的均是三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由于合议庭已经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庭审的气氛平和、有序。
熔盛重工的委托代理人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后,被告安徽产权交易中心的律师予以反驳:安徽产权交易中心并非涉案《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熔盛重工请求安徽产权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6.3亿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不符合《转让公告》及《竞买协议》关于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及保证金不计息的约定。在熔盛重工与全椒县政府对保证金处理未解决的情况下,安徽产权交易中心无法律依据处置保证金。
全椒县政府则辩称:《产权交易合同》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的批准,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熔盛重工无权要求退还股权竞买保证金及利息。熔盛重工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等义务,且在未征得全椒县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向证监会申请撤回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全椒县政府有权扣除熔盛重工缴纳的6.3亿元保证金。
全椒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反诉请求。
针对全椒县政府的反诉,熔盛重工的律师认为:《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是合同自包括证监会在内的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如果要约收购行为最终不能获得证监会批准,《产权交易合同》中对全柴集团公司100%股份的收购行为必然也无法生效和实际执行。因此,全椒县政府要求熔盛重工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及赔偿损失4.27亿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合议庭充分发挥两位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后来合议庭数次评议,两位陪审员都首先发表意见,充分阐明观点,真正起到了合议庭成员的作用。”审判长李令新说,“这一审判机制上的创新,既为案件审判质量打下基础,亦是扩大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有益尝试,丰富了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形式,有助于提升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因意见差距太大,虽然当事人当庭表示同意调解,但未果。
辨法析理实现多赢
为了依法审理好此案,合议庭确定了“以判促调,调判结合”的原则,针对双方企业经营、发展需求,将调解工作贯彻于案件审理全过程。
“这个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产权交易合同》的效力问题。”承办法官霍楠说,“熔盛重工认为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经包括证监会在内的审批机构批准,由于其向证监会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所以《产权交易合同》并未生效,要求全额退还保证金。”
鉴于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的效力上各执一词,合议庭经过审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就《产权交易合同》的效力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明。
在合议庭做了大量、细致地辨法析理工作后,三方当事人坐在一起接受调解。
但熔盛重工只愿意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2%向全椒县政府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余万元。全椒县政府则坚持对方除支付违约金外,必须对造成股价下挫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差距很大,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合议庭不泄气、不放弃,几易调解方案,经过十多个回合的说理释法,结合熔盛重工急需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全柴动力股票行情逐渐回暖的态势,引导当事人着眼未来发展,晓之以理,阐明利弊,力争互利共赢。双方终于缩小了差距,意向逐步趋于统一。
2014年8月22日上午,就在全椒县政府和熔盛重工准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被告之一的安徽产权交易中心节外生枝,提出双方还没有支付交易费用问题。
为防止前期努力付之东流,合议庭认真分析研究,认为交易费是案外问题,当即采取灵活处理方式,提出求大同存小异解决方案,各方当事人终于在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上郑重签字:熔盛重工与全椒县政府同意解除2011年4月26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熔盛重工支付全椒县政府补偿款8600万元;6.3亿元保证金还剩余5.44亿元,扣除以借款方式取回的3亿元,余下2.44亿元由安徽产权交易中心支付至熔盛重工指定的账户。与安徽产权交易中心的诉争,依据相关合同另行处理。
双方在三天内履行了义务。至此,这起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圆满落幕。
名词解释
要约收购: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