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护法助力濒危航商脱困破局

2015-03-02 17:18 | 航运在线 船舷内外


当前,航运业正经历着史上最长一轮萧条期,低迷的经济、糟糕的大环境、以及惨淡的前景,迫使持续亏损的国际航运巨头不得不面对巨大的债务压力和扣船风险。如今,随着银行风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债务追讨大棒步步紧逼,无奈之下,一些航运企业不得不寻求通过申请“破产保护”这一途径,来获得喘息机会,以期暂缓压力,争取时间扭转局面。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已成为航运企业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破产保护获批准 濒危航运企业赢喘息之机

纵观全球航运市场,近几年来,有包括希腊干散货船东卓越海运(Excel Maritime)、全球第二大独立油轮运营商Overseas Shipholding Group Inc (OSG)、美国鹰散航运(Eagle Bulk Shipping)、美国第二大油轮公司General Maritime、台湾海陆运输集团(TMT Group)等一大批船东均纷纷加入破产保护的行列。

之所以申请破产保护,无非是希望其能够让企业起死回生,重返顶峰。对于陷入困境的这些航运企业来说,似乎没有比这更可靠的办法了。此前,国际上亦有一些通过申请破产保护成功重组的案例,这也更增添了破产航运企业重返正轨的信心。

2013年6月21日,为阻止因银行全球扣船而造成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神秘富豪苏信吉执掌的台湾海陆运输集团(TMT Group)向美国法院依第11章法条申请破产保护,一场破产法大案在休斯顿法庭激烈展开,成为当时媒体关注的焦点。当时,TMT旗下多艘船舶遭到扣押或被拍卖,集团一时间几乎瘫痪。

TMT曾经是一家非常成功、优秀的航运企业,投资最现代化的世界商船,由于行业低迷及经营不善,被迫申请破产法第11章法条。苏信吉称,在与船东发生法律或商务纠纷时,习惯使用法律武器扣押船舶的这种做法,对于和谐的国际贸易来说是一种威胁。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助船东获三大权利

《美国联邦破产法》(U.S. Bankruptcy Code)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家公司行至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11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航运企业,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营运,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但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美国联邦破产法庭的批准。

破产保护贵在“保护”二字。对于航运企业来说,申请破产保护后,可以获得债务重组机会、暂缓债务追索、公司经营控制三大权利。

第一:债务重组机会。《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本意是在法庭的保护之下于债权人追索之前,给予债务人一定时间重组其业务及资本结构,进入第11章破产保护程序的公司业务照常进行。而在其他国家,尽管也有破产保护程序,但大部分会以清算终结。

第二:暂缓债务追索。按照美国联邦破产法,债务人破产申请一经备案即可生效,同时自动终止世界范围内债权人的债务催缴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债务重组期间进一步的债务催缴行为将受到处罚,即便是抵押债务的催缴也是不被允许的。

第三:控制公司经营。第11章破产保护程序下进行的债务重组过程,目标是重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的、财务更健康的企业。因此,并非由法院指定的托管人或清算人进行债务重组,而是继续由公司管理层负责经营。由此公司管理层可以继续掌控公司的运营,同时还获得了支配质押账户资金以维持运营的权力。

如今,航运业需求增长缓慢、运力持续过剩已成为“新常态”。资深航运专家分析认为,破产保护对于航运企业来说,可能是热气球,助力企业重现昔日风采;也可能是降落伞,导致企业慢慢“软着陆”;希望那些饱受破产之痛的航运企业能够通过重组,尽快走出困境。

延伸阅读:外国航企是否能在美申请破产保护?

对于一些在美无实质业务的外国航运企业来说,也可以申请执行美国破产保护程序。

拿荷兰公司Marco Polo SeatradeB.V.( 简称MPS)为例,2011年10月,该公司在美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获得美联邦法庭批准。

当时,MPS旗下运营6艘油船,拖欠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9000万美元贷款和RBS的1.18亿美元船舶抵押贷款。由于MPS跟债权人就债务问题进行长期谈判无果,法国农业信贷于2011 年7 月21日在英国扣留了1艘船,并冻结了该船相应的经营账户流动资金。8日后,MPS在美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并随之申诉要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中止债务催缴行为。

为对抗船东,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联合RBS抗辩称MPS并非美国公司,在美亦无业务,不适用美国联邦破产法,而应在荷兰申请破产。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与RBS指出,MPS之所以在美申请联邦破产法第11章破产保护,仅仅是为了中止银行的债务追索,而非有切实可行的债务重组计划,破产保护程序的执行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两家银行主张法院驳回MPS的破产保护申请,并提出了釜底抽薪的抗辩:MPS并非美国公司,且在美并无资产,并不具备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资格。

其中,MPS 本身为荷兰公司,拥有船舶均悬方便旗,在美无办公场所,亦无雇员,贷款合约约定适用别国法律,并约定由别国法院管辖,债权人分别为法国和英国企业。从上述五点来看,MPS 公司以及关联方与美国根本没有实质的联系,因此本案并不应属于美国法院管辖。

而MPS自称其在美提起破产保护申请的依据是,申请日前MPS部分船舶在美国OSG公司经营的pool中运营,并在OSG托管账户中有100万美元运费收入;申请日前MPS已预付其雇佣的破产律师聘用费25万美元;船舶抵押的建立及其注册均在纽约。

对于双方的争议,法院的裁决意见认为,根据联邦破产法,美国法院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取决于债务人在美是否拥有资产,而其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大小并不重要。本案中,MPS所辩称的旗下船舶加入OSG经营的Pool以及其船舶抵押在美建立并不能作为申请破产保护的依据,但如下两点至关重要,使MPS拥有了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资格。一个是OSG所建托管账户中运费收入实为MPS 所有,另一个是MPS 已预付破产律师聘用费。

根据法院的这一裁决,MPS在美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及其预付的律师聘用费已足以保证美国法院对此案拥有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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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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