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新规:光租船舶“能扣就能卖”
2015-03-11 16:20 | 贸易风 船舷内外
中国在新出台的海事法规中,明确指出光租船舶“能扣就能卖”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辜的船东恐将因租船商惹出的纠纷而丢船。
自上周开始,债权人在根据海事诉请针对光船承租人实施扣船,并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相关债务的,海事法庭将予以准许。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索偿纠纷与船舶的注册船东无关,也同样适用。
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法规,官方称之为一套司法解释,定于3月1日起实施。
新规一出,立即引来法律以及经纪界人士的热议。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受到波及的将不仅是外资金融业的船东,国内大批融资租赁业的船舶也面临风险。
但也有观察人士称赞说,此举是将中国实践与国际公约进行接轨,这当然也是最高法公开宣布的立法意图。
挪威威宝律所(Wikborg Rein)驻于上海的Steffen Pedersen指出,“如今,既然法院已有卖船的权利,那么在中国扣押光租船舶就变得更具吸引力。”
“以前,你不知道扣了船应该怎么做,所以船就一直停在那里。”
但包括敬海律师事务所陈向勇等在内的律师则称,新规在允许原告强制卖船的同时,却未能给无辜的原船东提供保护。
“最高法说的很明确,原船东即使与纠纷无关,也不得阻碍船舶的出售。这意味着,如果光船承租人资不抵债并导致船舶被扣押拍卖,原本头船东通过免受留置条款(non-lien)和赔偿条款(indemnity)获得的保障已起不到多少作用。”
所以陈律师建议,原船东以及租赁公司均须对这则司法解释格外警惕,确保在草拟租约时纳入充足的担保条款,以防船舶在经营期间因债务问题被执行拍卖。此外在租船期间,租赁船东也需防范扣船风险,确保光船承租人及其保险商有责任妥善卸船。
此前,中国海诉法已规定可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扣押光租中的当事船舶。但至于实践中法庭该如何处置被扣押的光租船舶,则一直缺乏肯定的官方答复。根据新华社的最新总结,新规已经明确“能扣就能卖”这一处理原则。
尽管新规对中外租船商公平适用,但鉴于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如工银租赁、民生租赁、多家隶属其它中资银行与造船厂的分支机构等,拥船数量不断增多,所以此举尤为引人瞩目。
据了解,新规涉及25个与船舶扣押相关的事项,其中包括反担保、重复扣船、以及流拍两次后可进行变卖等。据悉变卖价格将不低于评估价的50%,但如果变卖未成功的,经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无底价变卖。
陈律师指出,决议当中尚有些事项没有提及,其中包括重复扣船中的反担保问题;船东申请破产保护时可否中断扣船与拍卖流程,并推翻债权人主张的留置权问题;以及在建船舶能否扣押等。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尚未加入《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罗东川的说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就是“参照国际公约,明确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