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大新华轮船副总受贿判刑七年

2015-06-18 08:40 | 中新网海南频道 船界人物


原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296万余元的巨额贿款。6月17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一中院二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年初,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承接马来西亚电厂煤炭运输业务,刘某东(男,1974年出生,上海市人,原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公司副总经理)是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此项业务的负责人。吴某建(男,1982年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原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参与此项业务。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佣金是每航次总运费的1.25%。2010年7月某日,吴某建和刘某东在上海市一起吃饭时,为了感谢刘某东的帮助和关照及为了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能够长期垄断此项业务,吴某建将一张存有30多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送给刘某东。

2009年,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和杰森船务公司成立一家杰森合资公司承接马来西亚电厂煤炭运输包运业务。刘某东是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此项业务的负责人。吴某建的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参与此项业务。嘉盛船舶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佣金是总运费的1.25%。刘某东通过吴某建要求合资公司中的杰森船务公司将利润中20%回扣给他,因当时煤炭运输包运业务的合同尚未签署,杰森船务公司和吴某建害怕刘某东会拒签相关合同,便答应刘某东要求。2011年8月间,杰森船务公司将23万美元打入吴某建的账户,吴某建将这23万美元兑换成150万元人民币后转到刘某东的账户中。

2009年10月,刘某东以买房为由向博马经纪公司总经理的赵某军(男,1980年出生,上海市人)借款80万元人民币。2010年5月份,赵某军为感谢刘某东在二人经营博马经纪公司时的帮助和关照,经商量后决定给刘某东好处费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万元),刘某东要求赵某军将这34万元人民币充抵原80万元的买房借款。几个月后,刘某东将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的一艘“巴拿马”型货轮租给赵某军所在的川凯租船公司,并向赵某军要求按租期每天提取500美元的好处费。因该船的租期为168天,刘某东共获得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万元)的好处费,刘某东让赵某军将这笔钱充抵那80万元的买房借款。除了充抵80万元人民币借款后,还多出4万元人民币,2011年1月的某一天,赵某军将现金4万元人民币交给刘某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东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9年至2011年间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6.5693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吴某建、赵某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东共计人民币180.039311万元、8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吴某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赵某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刘某东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东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6万余元,原审被告人吴某建、赵某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东共计人民币180多万元、84万元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为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最终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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