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涉韩进海运系列案件圆满审结生效
2018-04-07 08:41 | 宁波海事法院 船舷内外
2018年3月28日,随着四份案件执行移送表由海商庭移送至立案庭,宁波海事法院关于韩进系列案件的审判工作圆满完成。
2016年8月31日下午,韩国最大航运企业韩进海运株式会社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破产保护申请,随即引发诉讼程序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包括宁波舟山港集团在内的多家国内外大型港口、航运企业向本院对韩进海运提起诉讼,本院共受理诉讼案件10件,诉讼争议涉及海运费、码头使用费、集装箱租赁费、船舶维修费、互换舱位费等,诉讼标的总额高达5.71亿元。
涉韩进系列案件由我院海商庭集中审理。海商庭成立专门合议庭,巧妙解决送达问题,保全、调解、审理多条路径同时进行。经周密安排,精心审理,最终2件涉港口企业案件调解结案,1件涉港口企业案件达成和解而撤诉,上述案件均已履行到位。其余7件,海商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查明外国法,及时裁判,判令韩进海运赔偿各项损失约5亿元,现上述案件已全部审结生效(其中一件二审生效,其余均一审生效)。至此,涉韩进海运系列案件均已生效,审判工作圆满完成。
在办理韩进系列案件中,我院海商庭总结下列经验,供办理同类型案件时参考:一是准确高效送达,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加快案件审理进度。韩进海运系域外主体,采用外交途径送达,审理周期将大大延长。海商庭经研究后依照海诉法关于海事案件送达的相关规定,向韩进海运在华的业务代办机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二是通过高效审理,全力促进港口企业与韩进海运达成和解。在系列案件中,涉及港口企业的案件普遍呈现出标的额巨大的特点,对纠纷的高效处理显得更为迫切。法院通过对韩进海运在华资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对韩进海运持有的价值2.5亿元股权进行保全,为双方在诉讼之外的商业谈判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案件受理不久,韩进海运与港口企业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和解,韩进海运全额履行债务,既满足了港口企业的合理诉求,又未损害双方后续合作的可能。三是准确查明外国法。需要判决结案的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协议约定适用英国法以及当事人提交的外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定合同有效,准确适用外国法,尊重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意思表示,依法进行了裁判。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