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换名陷迷局,宁波海事法院成功调解
2019-11-08 15:26 | 宁波海事法院 船舷内外
在建船舶私下易主,建好后擅自驶离中国海域,在建船舶抵押权能否如期实现?所有权人变身为外国公司,抵押权人提起海事海商诉讼,所涉当事人横跨亚欧大陆,案件审理面临漫长的涉外送达周期,巨额损失能否追回?
宁波海事法院生动践行“海上枫桥经验”,成功促成调解。仅花费十余天时间,帮助抵押权人追回1.2亿余元债权款项。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一船两抵船舶换名离厂失控
1缘起融资租赁合同
某船厂因资金紧张,与浙江某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以人民币1.2亿元的价格向某船厂购买造船设备等租赁物后再回租给某船厂使用,某船厂应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为保障该合同的履行,某船厂又与租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登记在某船厂名下的在建大型集装箱船“XXX0236”轮抵押给租赁公司,该轮在浙江海事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担保金额 1.2亿元。但自2018年10月以来,某船厂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同时又有多起已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卷入多宗重大被诉案件。
2 抵押债权实现遇到难关
2019年3月底,租赁公司发现上述抵押船舶“XXX0236”轮竟然在未被注销中国船籍、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又在利比里亚被登记为新船名“地中海·XXX”,登记所有人为某利比里亚公司,并已另行抵押、出租给他人。因两船的IMO号相同,所以“XXX0236”轮与“地中海·XXX”轮实系同一条船,而更严重的是,该轮已擅自出厂离开中国海域,由国外某航运公司经营集装箱班轮运输,抵押权人租赁公司已完全失去对该轮的控制。
面对抵押船舶易主,并擅自驶离中国海域的紧急情况,2019年3月底,租赁公司先向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海事法庭递交了诉前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某船厂的银行账户。宁波海事法院立即受理申请,经审查后冻结了某船厂银行账户存款12500万元或1870万美元,为租赁公司实现扑朔迷离的抵押债权守住了最后一道防线。
小编普法:
IMO号: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规定的劳氏船舶登记号,通过IMO注册的国际海船都有IMO号,相当于一个国际通用的船舶身份证号,终生不会改变。IMO是唯一的,除非船舶进船厂拆船才会注销。船旗、呼号、船名均可以改,但IMO号不会变。
一船两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属于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该案中租赁公司享有“XXX0236”的在建船舶抵押权,同时,由于层层复杂的关系,该船跨国更名后登记在某航运利比里亚公司名下,另行抵押给国外的金融机构,故此,一艘船上存在两个抵押权。租赁公司对该船的在先抵押权经过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诉前扣船取得担保进入诉讼
1积极查找船舶线索,就地拦截涉案船舶
天无绝人之路,经租赁公司多方查找,发现“地中海·XXX”轮在国外进行简易修理保养后,首航次竟然回中国上海洋山集装箱码头装货。事不宜迟,租赁公司立即连夜赶赴上海,以“同一船舶在境内外进行重复登记,导致租赁公司在涉案船舶设立的抵押权受到损害”为由又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就地扣押了“地中海·XXX”轮。
考虑到船舶本身及其创造的利益巨大,如果船舶被扣押后可能给船舶实际使用人及承租人某航运公司带来巨额损失,影响后期的赔偿。某航运公司很快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供了1862万美元现金担保,船舶解扣。至此,案件取得了重大转机。
2重拾债权得偿信心,提起涉外诉讼
2019年4月23日,租赁公司基于对宁波海事法院的信任,选择在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作为该案所涉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由于涉案船舶已经易主,租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利比里亚公司在利比里亚登记的“地中海·XXX”轮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不得对抗租赁公司,并判决租赁公司在人民币128253124.26元范围内对解扣船舶所提交的1862万美元担保及其孽息优先受偿。租赁公司又于4月29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解除对某船厂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当日,经法院审查,裁定解除对某船厂银行账户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拨开迷雾探求层层转卖真相
巨额担保款已经打入上海海事法院,案件也已在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立案,但接下来的案件进程往哪个方向走,却如团团迷雾包围。因该轮挂利比里亚方便旗,登记船东即被告某利比里亚公司一是难找,如按规定程序进行外交送达,至少花费一年半载,还可能送达无果;二是即使找到了,登记船东仅挂个名,无发言权也无决定权,解决不了实际争议。经阅卷,海事法院承办法官陈晓明敏锐察觉到涉案争议在船舶的最初建造厂家与最终用户登记船东之间,还涉及国内外可能存在的多手买卖、抵押、租赁等等案外多方主体。
经摸排,初步了解了纠纷发生的原委及船舶转卖、抵押的过程:该轮在国内以在建船舶由造船人某船厂抵押给租赁公司;建造完毕后某船厂将其出售给挪威的S公司,后又出售给位于英属根西岛的C公司(同时为光船承租人),在利比里亚重新取得另一个船名,登记在某利比里亚公司名下,后出租给瑞士的某航运公司经营集装箱班轮运输,还另行抵押给国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为便于读者理解,附上涉案主体关系图)
虽然“XXX0236”轮涉及主体众多,且分处亚欧两大洲,但因欧洲各方均是全球知名的航运巨头、船舶经纪公司或金融机构,对商业信誉甚为看重,都不希望诉讼缠身而有尽快解决争议的意愿。且对于实际经营人及光船承租人而言,船舶本身及其带来的利益巨大,一旦走诉讼程序,免不了败诉、船舶被拍卖的风险,他们可能更希望能通过和解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赔偿抵押权人租赁公司的巨额损失。因此,承办法官陈晓明定下来暂缓启动涉外送达,先进行协商调解的审案思路。
小编普法:
利比里亚方便旗:船舶也需要注册船籍,只有获得了某个国家的船籍,才能悬挂该国国旗。涉案船舶虽在中国注册船籍,但由于船舶在国外进行了重复注册登记,又取得了利比里亚船籍。为了方便国际贸易,船舶运营者选择悬挂利比里亚注册方便旗,可以绕开部分禁运令和禁航令。
挂名船东:船舶所有权人将船舶租赁给他人占有、使用、收益,以此收取租金。本案中C公司出于融资的需要,与挂名船东某利比里亚公司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光船承租人C公司享有对船舶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一切费用和开支由C公司承担。挂名船东不实际运营船舶,对租赁期间船舶的情况并不了解。
埃落定最终挽回亿元损失
2019年5月,承办法官陈晓明召集涉案各方到海事法院调解,初步商定和解方案,并讨论和解协议签约主体、授权代表、外汇结汇等具体问题。经过法院的多次沟通协调,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24800783元及罚息(附条件免除),从某航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供的1862万美元现金担保中支付(该款由上海海事法院移送宁波海事法院),但该款实际由S公司向某航运公司提供。多余款项退还某航运公司,租赁公司收款后注销国内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等等。
6月15日下午,所有协议各方约定在中国与欧洲同步签约,涉及欧洲各方(被告某利比里亚公司、某航运公司)的协议在意大利签字,国内的四方(租赁公司、某船厂、S公司、C公司)协议签字仪式则在宁波海事法院同时举行。
和解协议已经签字生效,后续的汇款手续却仍有繁杂的事务需要处理。承办法官陈晓明与法院财务人员通力协作,联系法院外汇开户银行协调落实巨额外汇款项入账、购汇、退款等手续。为保障和解协议的签订和及时履行,承办法官陈晓明两次向上海海事法院发函办理1862万美元现金担保移送手续;6月20日,上海海事法院移送的上述外汇现金担保入账;6月27日,宁波海事法院顺利完成美元购汇及人民币退款手续;同日,租赁公司即收到和解协议项下和解款项1.2亿余元后,立即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撤诉;7月底,某航运公司亦向上海海事法院确认,收到法院退还的多余外汇担保金,涉案纠纷就此全部化解了结。
从和解协议签约到完成退款,上亿元款项在两个海事法院之间转账、银行购汇、当事人退款等多个环节仅花费十余天时间。租赁公司董事长看到手机里一长串数字的银行到账短信,连呼不可能,当即打电话表示谢意,后又专门从杭州赶至宁波海事法院送上致谢锦旗。
办案体会践行“海上枫桥经验”
1司法者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作为,设身处地为各方利益着想,将复杂案件简单分解、高效处理。上述案件涉及大型国际集装箱货船“一物多卖及两抵”,前后多手买卖主体、船舶租赁及经纪人、知名国际航运企业牵涉其中,地域遍及传统航运国家和地区(利比里亚、瑞士、挪威、英属根西岛、百慕大等)。海事法院承办法官的妥善解决、高效化解,在实体上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在程序上也突破了拖沓冗长的涉外送达、公证认证、开庭举证等传统节奏。
2宁波海事法院努力践行“海上枫桥经验”,坚持“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所有矛盾就地化解。提高诉前保全的运用比例,及时、有效控制债务人财产,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减少权利人主张损失落空的风险,做到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及传统航运强国、全球航运巨头之间的重大疑难涉外海事案件的担当与司法能力,彰显了海事法官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智慧与努力、决心与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