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言覈论——《香港公约》生效进展与应对
2020-03-22 12:50 | 舟山海事 船舷内外
2009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在香港召开外交大会,正式通过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和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
01、中国拆船业基本情况
中国目前有拆船厂60多家。其中,具有进口许可证20家;内贸船拆解企业21家;绿色定点拆解企业20家。中国年拆解能力350-550万轻吨,载重吨约1500-2200万吨。中国拆船厂集中的区域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目前中国常见的拆解方式有三种,水上拆解、船坞拆解和岸上拆解。
02、《香港公约》的基本内容
《香港公约》将环保理念应用到船舶的整个生命周期,对船舶的要求包括了船舶设计和建造、营运、拆解三方面,实现了对船舶从出生到坟墓的全程监管。《香港公约》从多方面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一)对具备拆船能力的缔约国政府要求。对拆船厂进行审核发证《国家授权拆船证书》,并建立审核发证机制及汇总统计所辖船舶的拆船情况。
(二)对船舶所有人的要求。营运阶段:为船舶制定“有害材料清单”第1部分,安排船舶接受初次检验并获得《国际船舶有害材料清单》证书,维护更新“有害材料清单”,在船舶维修保养中禁止/限制使用公约禁止/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安排船舶进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拆解及准备阶段:选择经批准的拆船厂,制定“有害材料清单”第2和第3部分,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最终检验并获得《准备拆解证书》,对船上废弃物进行预先清除,船舶所有人还有义务配合拆船厂制定拆船计划。
(三)对造船厂及船用产品供应商要求。船舶建造中禁止/限制使用公约禁止/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造船厂负责“有害材料清单”第1部分的制定,船用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材料声明及供应商符合声明表明所供应材料符合《香港公约》的要求。
(四)对拆船厂要求。拆船厂应当获得拆船国主管机关批准,并持有相应证书,新建拆船厂的设计与建造应满足相关要求,制定《拆船设施管理计划》,建立应急反应计划,向工人提供培训与个人防护装备。在实施拆船作业中,拆船厂应当选择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进行拆解;拆船厂应当制定拆船计划报主管机关,经其同意后开始拆船作业;在确保“热工作业除气”状态的前提下,实施船舶切割作业;将有害材料加以确认、标识、清除干净、妥善储存,并最终加以安全无害化处置;拆船作业完毕,拆船厂签发拆船作业完成声明,并向本国主管机关报告。
《香港公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任何类型的海船,不适用于内河船,军舰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以及自始至终从事国内营运,并最终在本国拆解的国内航行船舶。《香港公约》确定了对非缔约国船舶不予优惠待遇原则,规定了缔约国船舶只能到经缔约国批准的拆船设施拆解,经缔约国批准的拆船设施只能接受缔约国船舶的拆解。
为推动《香港公约》尽快生效,IMO MEPC陆续通过了《有害材料清单制定导则》、《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导则》、《拆船计划导则》、《批准拆船设施导则》、《船舶检验和发证导则》和《船舶检查导则》等6个导则,目前《香港公约》文本及其附则已经全部完成。
03、《香港公约》批约进展
《香港公约》第17条规定,公约生效条件为“不少于15个国家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香港公约》,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超过全球商船总吨位的40%,且这些国家在过去10年的最大年度总拆船量合计不少于其商船总吨位的3%,满足以上条件之日起 24 个月以后生效”。根据IMO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20年3月,已经有比利时、刚果、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日本、马耳他、荷兰、挪威、巴拿马、塞尔维亚、土耳其、印度、加纳等15个国家批准、接受或加入《香港公约》,缔约国的总吨位达到29.62%,尚未达到生效条件。
04、履约建议
作为《香港公约》倡导者和支持者之一,中国为《香港公约》的制定和通过付出了辛勤劳动与大量心血。《香港公约》首次以亚洲地名作为公约名称,这是国际社会对我国前期工作的极高认可。近年来,我国积极参照《香港公约》及相关导则要求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我国船舶拆解企业在国家绿色拆船战略的支持下,落实相关安全环保措施,在船舶拆解规模、设备设施、拆解技术与管理、职工健康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均得到了本质提升。下一步,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进一步理清我国拆船业及航运业现状,全面评估我国拆船业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和现场管理等方面与拆船公约及其导则的差异和不足、航运业履约准备情况、相关船舶船用品专业检测服务机构情况等,进一步夯实履约基础。
(二)协调各部门按照国内职责明确履约责任并做好准备。从拆船企业的设立、进口废钢船的审批、拆船防污染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环节梳理分析我国拆船行政监管体系,理清职责,加强船舶从建造、营运到拆解都按照公约要求开展履约监管。
(三)提早做好公约生效后立法准备。修改《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纳入《拆船公约》中有害材料清单的制定与管理、船舶报废管理和拆船计划的制定的相关要求;按照《香港公约》的要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构建完善的船舶拆解监督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从而降低安全风险、环境污染风险和作业人员健康风险,为我国加入《拆船公约》做好履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