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21-12-20 08:53 | 海南发布 船舷内外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对保税油经营资质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保税油经营前期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

根据《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将海南省省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监管责任,我省制定并出台《办法》。

《办法》所称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海南省辖区内为国际航行船舶及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保税油经营)。《办法》所指的保税油,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燃料油,未办理纳税手续是指未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办法》明确,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办法要求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试点的企业,应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并具备下列条件:完备的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经营团队;拥有或租赁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双底双壳供应船舶至少2艘,单船载重吨位不少于1000吨,如采用租赁方式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在海南省内拥有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库容不低于8000立方米的油罐,且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如采用租赁方式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稳定的燃料油采购渠道;申请企业和其投资主体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油品等违法行为。

保税油经营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需要继续从事保税油经营活动的,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准予批复。

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发生下列行为:超越批准文件范围经营;超越水路运输业务的许可范围经营;销售未经海关核准的燃料油和成品油;向不符合规定的船舶销售保税油等走私违规行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保税油;擅自改动质量流量计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符合大气排放控制标准的保税油;不按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有关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违反船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或消防安全标志;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保税油经营企业拥有或租赁的保税油供应船舶,违反边防检查法律法规,未经边检机关允许,擅自搭靠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油行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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