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口“挖泥船”涉嫌犯罪?“挖泥船”走私十问

2023-06-10 15:09 | 国际船舶网 船舷内外


近期,“关法通”接到多家特种船舶制造商来电咨询“挖泥船”出口管制方面的法律问题,多家经营“挖泥船”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因违规出口导致企业账户被冻结,企业内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近期该行业出现的动荡,以及作为民用船舶的“挖泥船”为何会涉及出口管制的问题,本期文章将从十个方面对涉案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1.为何“挖泥船”会与出口管制相关联?

2017年5月25日,中国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7年第28号公告,对大型“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出售,管制从6月1日起开始实行。公告表示,对大型“挖泥船”的出口管制,涵盖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援助、租赁、承包工程、科技合作、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从事管制“挖泥船”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在获得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向海关申报出口。

2.作为民用船舶,“挖泥船”为何会受出口管制约束?

虽然“挖泥船”是民用船舶装备,但不能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它的功能,大型“挖泥船”除了传统的挖掘、疏浚河道功能外,有一项特殊技能,那就是填海造岛,因此“挖泥船”还有一个非常霸气的外号“地平线编辑器”。

2010下水的“天鲸号”绞吸式挖泥船和2017年下水的“天鲲号”绞吸挖泥船,在我国南海作业多年后,将南海七个礁成功改头换面成了七个海岛,其中面积最大的美济礁摇身一变成为了拥有七平方公里的小岛,最小的也达到了三平方公里以上。在这七个岛上我国建造了三个机场,跑道长度达到了3500米以上,这已经达到了起降大型轰炸机的标准。这三大南海机场成为了我国宣示,保卫南海主权的前沿阵地,极大的延伸了我空军的作战半径。大型“挖泥船”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装备,担负着重大的国防使命,理所当然会受到出口管制。

3.是不是所有“挖泥船”都会受到出口管制?

并非所有“挖泥船”都在出口管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挖泥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耙吸式挖泥船

①舱容大于或等于1500立方米

②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③具有艏吹功能及装置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2)绞吸式挖泥船

①绞刀功率大于或等于500千瓦

②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③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000千瓦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3)斗式挖泥船

①斗容大于或等于4立方米

②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4)吸沙船

①舱容大于或等于500立方米

②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千瓦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5)自航自卸式泥驳

①舱容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

②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装置

参考税号为89019041

税号89051000对应的货物品名是“挖泥船”,税号89019041对应的货物品名是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自航自卸式泥驳,对船载容量和总装机功率上限做出相应的限制,就是限制具有高效吸沙和填海造岛功能的大型“挖泥船”出口,避免我国生产的大国重器被他国拿来侵占我国领海。

4.违规出口“挖泥船”涉嫌什么罪名?

违规出口“挖泥船”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近期海关侦查的走私“挖泥船”案件均是在没有合法取得两用许可证情况下违法出口,未涉及偷逃税款,因此本文不再对可能涉及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展开介绍。

5.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面临何种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一条规定,没有许可证出口“挖泥船”的重量在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出口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量在一百吨以上,或者金额在一百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名采用重量与金额并用的定罪量刑标准,达到其中任一标准即构成犯罪,当重量与金额分属不同量刑档次的,取其高者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6.什么情况下出口“挖泥船”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既然大型“挖泥船”被列为出口管制范围内,未申请到两用许可证,或者租用、借用、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出口“挖泥船”都会因违反出口管制规定而涉嫌违法犯罪,总而言之,在没有合法取得许可证前提下出口就涉嫌犯罪。众所周知,大宗商品出口涉及生产企业、贸易公司、货代公司、报关公司、物流公司等多个主体,在没有合法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挖泥船”的出口提供了非法帮助行为的主体,只要满足主观明知和客观参与的条件,就会涉案。

7.经营单位涉案后单位内部参与人员是否会受到牵连?

答案是肯定的。经营单位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涉案主体后,除对经营单位判处罚金,还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和财产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挖泥船”的重量轻则几千吨重则上万吨,经营单位一旦在没有两用许可证的情况出口,就会满足情节严重的第二档量刑条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决策者,基准刑是五年有期徒刑,同时还会面临金额不菲的罚金。

8.哪些情节会影响涉案单位及个人的定罪和量刑?

影响走私案件定罪、量刑的因素很多,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较常见的有:

1.主观故意

走私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如果不具备走私的主观故意,则不构成走私犯罪,而走私犯罪又是一种典型的行政犯,因而不少走私犯罪分子会以其对海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无知为借口否认其走私的主观心理。在没有合法许可证的情况下走私“挖泥船”,常因以下两种情况被推定为主观明知:一是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二是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2.涉案重量或金额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货物重量或金额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走私“挖泥船”案件中,涉案船舶的重量和金额往往较高。

3.主从犯

根据在犯罪中作用、地位的不同,涉案单位内人员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承担案件全部责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仅对自身参与部分承担次要责任,单位内人员主从犯地位的认定与参与走私行为的程度相挂钩,而与职务无关。

4.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累犯等法定情节

此处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

9.涉案单位和个人会被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海关缉私局在侦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会根据案情,对涉案单位采取冻结单位银行账户,对个人采取通缉、边控、搜查、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其中,在全国范围通缉、边控,需要地方公安机关调动警力,乃至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或者境外警方协助的情况,办案机关会层报海关总署缉私局或公安部批准。

根据笔者多年的走私犯罪案件辩护经验,走私犯罪案件涉案人员通常被采取拘留、逮捕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0.一旦涉案,该如何应对?

1.走私类案件,专业性门槛较高,特别是涉及出口管制专业领域,只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积累大量实务辩护经验,并有专业法律文书公之于众、可供查验的专业律师团队,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家属不要盲目轻信社会江湖人士所谓的靠关系摆平捞人的话术,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介入,越早介入对案件越有利。

2.走私类案件的总体特征是证据体量大,数据繁杂,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专业资料多,刑事案件辩护的聚焦点就是证据。纵观笔者亲历辩护的案件,包括具有全国影响的走私犯罪案件,同样存在鉴定结论瑕疵、数额计算错误、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各自证据方面的辩护空间。专业的事务交给专业团队代理,一定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3.保持冷静应对的心态,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的同时,将单位内部掌握的案件信息及时告知委托的专业律师,为律师的辩护工作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资料和信息。

注:本文由关法通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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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挖泥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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