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新规
2024-04-09 15:29 | 中国水运报 地方海事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了《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7〕356 号)《关于明确办理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若干问题的通知》(海船检〔2011〕715 号)同时废止。
《规定》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等效免除监督管理职责,增加海上设施的相关办理要求,适用范围还包括渔业船舶,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常见等效免除事项清单以及实施指南。直属海事局负责船舶常见等效免除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等效免除事项由中国海事局负责。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现有船舶的常见等效免除事项分别报请船舶拟建造地(改建地)、拟登记地的直属海事局进行技术确认。未设置直属海事局的,应当向中国海事局或指定的直属海事局报送。
《规定》明确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材料前,应选取适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编制论证报告。负责现场检验或审图的船舶检验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或被认可组织对等效免除事项技术评估后制定等效、免除技术方案。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确认意见并跟踪等效免除的落实,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规定》细化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需求时须提交的材料、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或被认可组织提请海事管理机构技术确认时提交的材料。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出具技术方案确认文件,船舶检验机构按要求检验后签发(注)相关的证书文书。
《规定》增加了船舶检验机构、直属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之间等效免除办理和证书签发(注)的信息通报机制,以及直属海事局等效免除实船核查和船舶检验机构的异议申诉机制。
《规定》增加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和海上设施、海事管理机构等各方责任义务,明确职责边界,推动等效免除工作实现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