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船东台州造船酿苦果
2010-09-10 08:16 | 北方网 船市观察
8月26日清晨,随着一声长笛响起,“唐山昌盛2号”货轮驶离连云港一家造船厂码头。至此,一起受金融危机影响、耗时两年、历经跨省市多家法院审理的在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彻底案结事了。
买卖不成告上法庭
2007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的梁某等人共同出资在连云港一家船厂建造两艘18000吨的钢壳散货船。昌盛海运有限公司是河北省唐山市一家初涉海运的公司,准备发展海运业。他们看中了梁某等人正在建造的货船。于是2008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昌盛公司以7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中一艘货轮,并对船舶建造适用规范等事宜作了相关约定,交船日期定在2008年6月28日。
为便于合同履行,梁某成立了双荣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并将交船日期变更为8月28日。此后,昌盛公司按约定先后向双荣公司付款4590万元,但由于船舶主机没有如期到货,双荣公司一直没能如期交付船舶。
此时,受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的影响,国内钢材市场价格直线下落,直接导致船舶市场的交易价格大幅下降。2008年12月22日,当双荣公司通知昌盛公司船舶可以下水试航的时候,昌盛公司致函双荣公司,要求解除船舶买卖合同并返还加工款。2008年12月底,昌盛公司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悉心调解纠纷结案
双荣公司及梁某等人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被移送天津海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双荣公司及梁某等人返还已付船款。双荣公司及梁某等人不服判决,于今年3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高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庭审及10余次的悉心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终于在2010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昌盛公司同意接受船舶,双荣公司及梁某等人继续完善船舶设施,而货轮的价款变更为6116万元。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对价款支付及船舶后续设施完善等问题又产生了新的争议。此后两月间,法官不间断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实现了船舶的顺利交接。一起争议复杂、矛盾尖锐、双方情绪激烈的纠纷就此真正案结事了。
买卖不成告上法庭
2007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的梁某等人共同出资在连云港一家船厂建造两艘18000吨的钢壳散货船。昌盛海运有限公司是河北省唐山市一家初涉海运的公司,准备发展海运业。他们看中了梁某等人正在建造的货船。于是2008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昌盛公司以7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中一艘货轮,并对船舶建造适用规范等事宜作了相关约定,交船日期定在2008年6月28日。
为便于合同履行,梁某成立了双荣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并将交船日期变更为8月28日。此后,昌盛公司按约定先后向双荣公司付款4590万元,但由于船舶主机没有如期到货,双荣公司一直没能如期交付船舶。
此时,受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的影响,国内钢材市场价格直线下落,直接导致船舶市场的交易价格大幅下降。2008年12月22日,当双荣公司通知昌盛公司船舶可以下水试航的时候,昌盛公司致函双荣公司,要求解除船舶买卖合同并返还加工款。2008年12月底,昌盛公司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悉心调解纠纷结案
双荣公司及梁某等人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被移送天津海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双荣公司及梁某等人返还已付船款。双荣公司及梁某等人不服判决,于今年3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高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庭审及10余次的悉心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终于在2010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昌盛公司同意接受船舶,双荣公司及梁某等人继续完善船舶设施,而货轮的价款变更为6116万元。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对价款支付及船舶后续设施完善等问题又产生了新的争议。此后两月间,法官不间断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实现了船舶的顺利交接。一起争议复杂、矛盾尖锐、双方情绪激烈的纠纷就此真正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