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推全日舱单报备
2009-01-08 09:30 | 本站原创 公告公示
图:东方海外新增错报舱单罚则,望加快配合中国海关总署新规定
中国海关总署在元旦正式落实执行“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规定集装箱航运公司须在装货前24小时向中国海关提交货物舱单报备。经连日实施之后,班轮运输业界普遍期望,中方能在规定施行初期,给予数个月宽限期予双方磨合,以便将来规定运行得更顺畅。
外界预期,中国海关不会就有关宽限期作出正式公告。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中方可能如其它国家执法部门一样,会在新规定实施初期给予3至6个月的宽限期供业界适应。东方海外货柜航运(OOCL)日前亦在网站上透露,中方有关官员曾非正式地在言谈间表示在规定实行之初,会给予业界宽限期,因此该公司仍会在宽限期间以传统舱单申报,不过强调会尽快适应自动化规定。
海关未有宽限期公告
世界海运理事会(WSC)总裁科克表示,现时“宽限期”一说仍属传言。不过他认为,东方海外在网站上公布有关告示对业界始终是好消息,给予规例宽限期通常亦以非正式的途径进行。他表示,假如在规定施行初期,船公司不会因申报舱单程序错误而遭罚款,业界可以在宽限期内找出适应新规定的最佳方式,而海关亦可微调程序,有利日后推行更顺畅。
不过,东方海外亦已就更严谨的报备方案作出准备。该公司较早前公布,为确保申报舱单不会对航程构成不便,决定调整费率条款。新条款规定,由本月4日起,所有错误申报的货物,均需征收每集装箱200美元的行政费用。该条款是继现行法例对货主超报或少报货物重量达两吨或以上,均需征收同样200美元收费以外的附加条款。但未见其它船公司有同类措施。
错误申报将征行政费
根据中国海关新规定,所有向中国(香港和澳门除外)进口货物的集装箱船须在外地港口装载货物之前24小时,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舱单。而非集装箱船需在到达中国港口前24小时申报舱单。另一方面,所有从中国出口货物的集装箱船必须在中国港口装载货物前24小时,向中国海关申报货物配载舱单,而最终修订的配载舱单则必须在装载前30分钟提交。
有关规定亦会套用于空运货物。航程在4小时以下的航班,须在离境前申报完整的电子舱单。航程在4小时以上的航班,则需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前提交电子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