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一拆船厂遭起诉
2011-05-05 08:10 | 南方网 废钢船动态
由于江水退潮,江门市新会区银洲湖畔一家拆船公司的围墙与潭江之间露出河滩,附近小学几名学童从该处进入厂区玩耍,结果一名10岁的小女孩溺水身亡。事后发现河滩上之所以有深水坑,是因该拆船公司挖深作业导致。拆船公司行为与学童溺水有无因果关系,又该承担何种责任?日前,江门中级法院终审推翻一审判决,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拆船公司应该承担40%次要责任。
学童溺水起纷争
溺水事件发生在新会区古井镇玉洲村的河冲口,该处为潭江下游银洲湖区域,附近集中了许多拆船公司和造船公司。河冲口有一简易码头,平时有运煤船只上下货物,而溺水事件发生在附近一家拆船公司的厂区江边。该公司厂区由砖砌的围墙围住,围墙一直延伸至河面,公司门口有门卫看守。事发时正值退潮,在拆船公司围墙与河水之间露出一段布满淤泥的河滩。
2009年8月15日,该名女童小玉与小学三年级的几名同学一起来到河滩拾捡贝壳玩耍,就顺着河滩进入了该拆船公司区域,其后小玉溺水身亡。
而小玉之所以溺水,在于该处有一个深水坑,该深坑是拆船公司挖掘所致,作用是便于将旧船顺水拖入拆卸区域。
小玉父母其后起诉拆船公司,一审并未获得理想索赔。一审法院认为,该溺水区域不属于公共场所,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设置警示标语;而拆船公司围墙、门卫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正值退潮,围墙与河水间露出一段河滩,事发具有偶然胜,拆船公司挖深河底与溺水事故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该拆船公司承担轻微过错责任,酌情赔偿丧葬费18198元,对小玉父母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诉求不予支持。
终审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小玉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溺水区域并非拆船公司专属水域,该公司使用挖掘机挖深河道而不设警示,存在较大的过错。
江门中院终审认为,小玉溺水身亡原因之一在于父母监护不力,二是拆船公司挖深河床,增加了该水域的危险性和施救的困难。两个原因虽并不必然导致溺水事件的发生,但间接结合导致小玉死亡。
拆船公司将旧船拖进其拆卸区域,将部分河床挖深,造成河底深浅不一,容易造成错误判断,且没有及时对河滩留下来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或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河滩留下安全隐患,小玉溺水死亡与该安全隐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事故中,小玉父母应承担60%主要责任,拆船公司承担40%次要责任。
江门中院终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拆船公司向小玉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5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