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搭建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平台

2011-06-29 09:03 | 中新网 公告公示


上海高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今日在上海海事法院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搭建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平台。据了解,这在中国海事纠纷解决领域尚属首创。
在今天召开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表示,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上海与境外以及国内其他地区之间的航运交往日益频繁,上海法院面临的海事审判工作任务也不断增长。据统计,2009年,上海法院一审海事案件收案1243件;2010年收案为1281件;今年1-5月收案已有631件。
盛勇强说,由于海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审理周期较长,如何及时、妥善地解决海事纠纷,特别是引导海事案件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进一步拓展海事案件调解途径,是上海法院面临的新课题。
他指出,海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的建立表明,在推进海事纠纷领域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上,上海法院和海事调解机构将充分发挥海事仲裁机构的专业作用,促进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制环境的建设。
据了解,刚刚签订的《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对法院委托调解机构调解的原则、案件范围、调解启动方式、调解阶段、调解员选定、调解期限等达成了一致。《纪要》明确,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八类海事纠纷被纳入委托调解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将当事人诉至本院的上述海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调解。法院在收到诉状、立案受理之前,或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或开庭审理之后,均可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并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可裁定准许撤诉或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需及时反馈法院,法院应及时作出审理判决。
有关人士指出,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海事纠纷的机构之一,通过委托其调解,能够发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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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海海事纠纷委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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