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开创海事服务新天地

2011-08-09 08:07 | 联合早报 公告公示


新加坡是全球最繁忙的集装箱港口之一,去年共处理了2840万个标准箱(TEU),同比增长了近一成。在过去几年内,新加坡不仅努力不懈地巩固本身作为区域最大集装箱码头的地位,也开始打造海事服务业,拓展包括海事仲裁、海事教育、船舶买卖经纪等业务领域。
潘天才:船舶买卖合同反应热烈
新加坡海事基金本年初推出了 “新加坡船舶买卖合同”(Singapore Ship Sale Form),以配合本地海事业对于统一化船舶买卖合同的需求。
新加坡船务公会会长潘天才说:“海事界对新加坡船舶买卖合同的反应非常今人鼓舞。不少业者表示,这份合同包含了最新更动的法规和付款程序,也设法解决亚洲船运界在船舶买卖程序中各项受关注的问题。”
东盟船东协会联盟(FASA)和亚洲船东论坛(ASF)在5月份举行年度大会后,也大力支持使用此新合同 。
 
在过去几年内,新加坡开始努力打造海事服务业,拓展海事仲裁、海事教育、船舶买卖经纪等业务领域。(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提供) 
 
潘天才透露,到目前为止,共有50多项船舶买卖交易使用了新加坡船舶买卖合同,马可波罗海业集团(Marco Polo Offshore Pte Ltd)和海皇轮船集团(NOL)等公司已经采用了这份合同来买卖船舶。据潘天才了解,海事业者已在各个层面探讨这份新的买卖合同,这确实是个正面的进展。
潘天才指出,“新加坡船舶买卖合同不仅仅利于新加坡,也给本区域带来优势。事实上,这对全球的船运业也都是有利的。”
他说:“新加坡船舶买卖合同考虑到了买家和卖家的需求,使用方便,最重要的是,它综合包含了目前船舶买卖的标准和做法的最新发展。这些更动大大减少了合作伙伴改动多个条款的麻烦。”
潘天才表示,海事基金会是在新加坡海事业的许多战略性合作伙伴的协助下,推出了这一合同,这显示了新加坡海事专长的高质量。
新加坡海事基金和新加坡船务公会通过巡回推介会和介绍会,在新加坡和海外推广新合同。例如,在合同推出后不久便为新加坡海事业者举办了一个说明会。此外,新加坡海事基金也在首尔、孟买、雅加达、香港、上海、东京和台北举行了同样的说明会。
潘天才说,在新加坡船舶买卖合同的官方网站www.singforms.com上已经有中文的指南,让中国公司的高层管理也能更好地理解这份合同。
“由于合同仍然比较新,我相信我们能做出更大的努力,推广并说明新加坡船舶买卖合同的优势。我们需要积极鼓励船主和船务经纪使用新的合同,并让他们了解,这个合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而推出的。”
他相信,在新加坡海事基金不断努力推广后更多海事业者肯定能逐渐认识到、新加坡船舶买卖合同所能提供的优势,并采用此新合同。
李维邦:海事仲裁解决方法较新颖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设立于2004年,后于2009年重组。其宗旨为推动业者在新加坡从事海事业纠纷的仲裁,同时也提升海事仲裁的专业知识,促进海事仲裁这个职业在本地的推广。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的会员数目在过去两年半内持续增长,从2009年年底的47名增加到今年6月的115名。
仲裁院的专家咨询小组由来自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印度、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南非、西班牙、英国和美国的仲裁员组成。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只处理了五宗案例,而2009年5月至今则迅速增加至27宗。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执行董事李维邦说,目前采用仲裁渠道来解决海事业纠纷,与经过传统法庭程序相比,仍然是较新颖的解决方法。
他指出,随着贸易的国际化,全球贸易伙伴之间对合约纠纷的调解需求更加殷切。拥有一个被国际认可的仲裁程序并在第三方的中立国来调解纠纷和判决,能确保国际贸易的持续增长。
1958年的《纽约公约》是树立贸易商信心的一大步,至今已有145个国家加入,可以说是调解国际贸易伙伴之间纠纷的最佳方案。
新加坡于1986年8月21日加入《纽约公约》,并在1991年成立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相比之下,伦敦海事仲裁协会则设立于1960年,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协会更是早在1923年经已诞生。
李维邦表示,过去海事业的仲裁往往在西方国家进行,从1991年起,这个现象已逐渐有所改变,但对于许多船东来说,西方仲裁的影响仍然相当深远。
不过随着更多船主和货运的焦点转移到亚洲,业者更希望能在亚洲地区从事海事纠纷的仲裁,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和仲裁专业人员也在亚洲各国开展业务。
李维邦指出,新加坡对仲裁司法和立法都给于强有力的支持,麦士威会堂(Maxwell Chambers)的成立就是一个例子。麦士威会堂是全世界第一个专用的海事仲裁中心。
他说:“在接下来的五年内,本地的海事仲裁将会更活跃,海事业持续的发展将确保海事仲裁业的增长潜力。”
李维邦强调,新加坡要成为领先的仲裁服务中心, 就必须运用想象力来发掘此项潜能,为海事贸易提供有创意的纠纷调解方案。
提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时,他认为,该委员会处理的多数案例都是中国国内业者之间的纠纷或至少有一方是涉及中国的企业,由于其中立性受到质疑,国际纠纷往往在其他地点进行仲裁。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使用中国相关法律。这对于不熟悉中国法律的许多外国业者带来不便。然而在新加坡进行仲裁则可使用其它多国的法律,新加坡海事仲裁业的专才也较熟悉多个贸易国家的法律。
英国之外唯一提供南安普顿海事法课程
新加坡海事基金和南安普顿大学海事法学院合作,从2009年5月起在本地推出 “南安普顿海事法短期课程”(Southampton Maritime Law Short Course)。
在海事法律界,这个课程是标志性的专业课程。新加坡成为在英国之外唯一一个提供该课程的国家,在这之前的35年内,海事业人士只能在英国修学这个课程。
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董事会成员、约瑟爵滨法律事务所(Joseph Tan Jude Benny)合伙人Dato'' Jude Benny说:“如果新加坡要成为国际海事中心,我们就要在这里举办重要的国际活动、会议和专业课程。”
他表示:“我知道许多亚洲人负笈英国, 修读这项课程。我想,我们已经成功地将这项课程引进新加坡来,这不仅让新加坡得益,也会让本区域的业内人士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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