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造船行业建工资保证金制度

2011-09-26 08:14 | 泰州日报 国内造船


近日,泰州泰兴市政府出台意见,在该市建设领域、造船行业企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
 该市规定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总额不超过80万元。船舶行业企业按用工人数分别缴纳。已在该市从事建筑、船舶业的企业,在该意见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当出现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企业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和其他需要应急支付保证金时,主管部门可从其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当企业撤离该市,或注销,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未承接新工程项目时,主管部门将在接到企业申请并按规定审批后,及时退还保证金余额和银行活期利息。
下一步,泰兴市将对此项制度进行充实完善,逐步向其他行业推广。(陈羚 夏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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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泰兴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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